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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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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9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本机关20251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928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河南福又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粗粮猫耳朵”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10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41023日上午到河南省福又祥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河南福又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并且提供了申请人投诉批次的“粗粮猫耳朵”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河南安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粗粮猫耳朵”标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2.被申请人于20241023日下午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调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要求书面回复(有通话录音为证),随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有短信截图为证)。

经审理查明,202410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河南福又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粗粮猫耳朵”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后,于2024102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102301号),并于当日通过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和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内证据为证,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不予立案书面材料,亦提交了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通话录音和短信截图。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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