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1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2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宝玲糕点坊生产的食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信息保密。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43039282841,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应当在2025年2月19日(七个工作日)前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本人,属于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挂号信单号:XA43039282841),并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收到,调查核实之后回复。2025年2月13日下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通许县宝玲糕点坊调查核实,通许县宝玲糕点坊法人代表现场提供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及毛李酥馓子的外包装标签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通许宝玲糕点坊不认可,通许宝玲糕点坊被投诉人认为申请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下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2月14日上午被申请人电话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第三方检查报告,投诉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如有异议建议申请人走司法途径。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通许县宝玲糕点坊提供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及毛李酥馓子的外包装标签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以通许县宝玲糕点坊拒绝调解为由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在法定时间依法告知申请人的证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7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