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19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未依法告知终止调解的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31日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薯粉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产品包装标识“无明矾”未按规定标注其含量的回复》称,未依法告知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的行为,符合该条款所称的举报情形。经调查:河南省丽星源食品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辖区企业,负责人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关于举报人谢志桂所举报的“红薯粉条”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经查,申请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局进行2次举报,3次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对该投诉举报做出书面回复: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不属实、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如有异议可直接起诉生产厂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后,被申请人到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显示: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称被投诉举报的产品“红薯粉条”已不再生产,同类产品已更换新包装,被投诉举报的产品是前期生产,该公司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标签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标签标识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显示:丽星牌红薯水晶粉标签、感官、水分等12项检测项目符合法定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年9月20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产品包装标识“无明矾”未按规定标注其含量的回复》并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没有体现,投诉与举报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6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