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22号
申请人:柴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受理决定通过行政复议在线平台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变更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了两次,第一次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没有说明白,第二次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商家出售的是三无产品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不予处理,没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富达农机店”花费1284元购买了电动播种机,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以此商品为三无产品投诉。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用单位座机电话拨打申请人电话核查情况,申请人始终未接,之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微信沟通。2025年2月28日,富达农机受委托人到被申请人处送达了相关手续,称此事件为工作人员失误发错机器,愿意承担运费退货退款或调换机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调查情况,并告知被投诉人愿意调换机器或者退货,申请人不接受调解,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为由办结了此件。2025年3月4日,申请人对同一事件在12315平台重新发起投诉,此后申请人分别于3月12日投诉到市长热线,3月17日和3月20日在12315平台继续对同一事件重复投诉。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受理并处理过申请人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提出的投诉,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也显示申请人为第二次投诉,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以“同一事件已于2025年2月16日受理并办结”作出了不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9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