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通政复决〔2025〕21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通政复决〔202521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负责人:陈全威,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关不罚决字20252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5312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关不罚决字202529)。2.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殴打申请人一案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2025213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王景梅与女儿赵雪凤在自家承包地加高地边界土时,第三人李春喜无故辱骂申请人。申请人让第三人查看所挖土方位置,第三人却伸手抓挠申请人女儿的脸。申请人为保护女儿,用胳膊阻挡,反被第三人甩倒。因申请人此前患病未愈,身体虚弱,被甩倒后当场昏迷,后被送医抢救,入住ICU治疗。案发时,申请人女儿赵雪凤及公公赵金生均在场,目睹了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全过程。尽管第三人否认殴打行为,但申请人及其证人的陈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然而,通许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严重错误,导致第三人逃避法律责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案情。2025年正月期间,王景梅的公公赵金生在自家麦地打除草剂时,将邻地李春喜家的三行蒜苗打死。李春喜得知后去找赵金生协商解决此事,后经村干部何军政协商调解,赵金生赔偿李春喜800元的赔偿款。赔偿完毕之后,赵金生又提出要将打死的蒜苗锄掉,为此多次去找李春喜的丈夫李庆生商量。2025213日上午8时许,赵金生与其孙女赵雪凤到李春喜家商量此事,最终李春喜也同意赵金生把蒜苗锄掉,随后赵金生与其孙女赵雪凤、儿媳妇王景梅(赵雪凤的母亲)一同去地里。213日上10时许,李春喜去地里查看情况时发现赵雪凤与王景梅在铲两家田地中间的地边梗。李春喜上前询问情况时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发生冲突后王景梅发病,王景梅的女儿拨打120,后又拨打110报警。、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春喜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该案案发现场位于通许县城关金元社区赵庄村的田地里,经走访调查,案发现场周边均无视频监控。通过对现场当事人及现场证人的调查,不足以认定李春喜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王景梅的陈述中称李春喜拽我的胳膊把我推倒了。李春喜的陈述中称王景梅和赵雪凤(凤妮)一直往我跟前围,我一直往后退,也没有人动手”“我丈夫李庆生过来之后说了句还想打人嘞么,说完之后王景梅就躺地上”。李春喜的丈夫李庆生的陈述中称看见赵金生的媳妇到我媳妇旁边还抱着我媳妇的腰,我过去之后俩人就分开了”“我到跟前说了句还想打人嘞么,说完之后王景梅就躺地上了。王景梅的女儿赵雪凤的证词只能证明李春喜与王景梅两人相互推。王景梅的公公赵金生的证词只能证明李春喜与王景梅两人相互用手比划、指对方。现场证人李磊的证词只能证明李春喜与王景梅两人发生争吵。通过对现场证人谷青英走访调查,只能证实李春喜与王景梅两人发生争吵。通过调取王景梅的住院病例,病例显示的诊断结果为:1、癔症;2呼吸性碱中毒;3干燥综合征;4冠心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李春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通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对李春喜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章正确。综上所述,我单位对李春喜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法律规章正确,请求通许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支持我单位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21317时接到赵雪凤报警,报警人称金元赵庄因地边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冲突,随即民警出警前往现场。2025214日,经审批同意立案,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调查并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对在场证人依法取证调查。申请人王景梅询问笔录中陈述:“本人没有外伤”“不需要法医鉴定”。赵雪凤(系申请人女儿)询问笔录:“我在中间伸手挡着她俩,当时也没有明显打人、锤人的动作,对方那个女的老公还在旁边帮腔,大声吆喝说我们一家人打他媳妇之类的话,我在中间拦着说没有打,后来我妈就发病倒地上了。”“没有明显打人的行为。”“我妈身体不好,因为轻微心梗住过院。”“互相用手推对方,在推搡的时候我妈倒地上了,倒地之后就开始犯病了。”赵金生(系申请人公公)询问笔录:“没有打架,当时李庆生的媳妇和我儿媳妇王景梅俩人用手相互比划、相互指对方,后来比划的时候俩人的手接触了,其他没有啥肢体接触。”“当时没有人受伤。”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周边均无视频监控的情况下,综合当事人及现场证人询问笔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春喜存在殴打王景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关不罚决字202529),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关不罚决字202529)。

驳回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22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