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2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作出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检测报告与投诉内容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依据河南安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检测报告(No.WT20240815005)认定“标签标识符合要求”,但该报告仅证明标签格式合规,未对“纯手工”宣传的真实性进行检测。申请人投诉的核心是产品生产工艺与宣传不符,属于虚假广告问题,而非标签形式问题。被申请人未针对投诉实质内容进行调查,属事实认定错误。2.申请人具备消费者身份及合法权益争议。申请人已购买涉案产品(附购物凭证),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符合《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主体条件。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直接以“不能证明争议存在”为由不予受理,程序违法。3.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作出决定,但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消费者身份及权益受损的事实。若被申请人认为证据不足,应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补充材料,而非直接不予受理。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法律适用错误,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原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开封耿好食品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辖区企业,开封耿好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耿锡光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关于申请人所举报的“孜然烤花生”产品检测报告(由河南安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孜然烤花生”食品标签检验报告编号为No:WT20240815005),检测结论为合格。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事实不成立,开封耿好食品有限公司并无违法行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对该投诉做出书面回复:申请人所投诉的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上午到开封耿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开封耿好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都在有效期内,“孜然烤花生”的检测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把《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