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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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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33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国瑞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德彰、杨翼龙,被申请人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424对申请人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罚决字202535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2025520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202539日,申请人因信访事项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被引导至接济中心等待处理。310日,申请人在由通许县驻京办及玉皇庙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河南途中,遭工作人员赵新涛殴打(头部遭拳击、手指扭伤),同行人员赵东方等在场见证。申请人当场报警,相关部门以“事发地在北京”为由未予处理。申请人自2020911日因新疆的事项被拘留后,至202539日前,均依法逐级控告通许县教育局相关问题,不存在越级上访情形。202539日,申请人前往国家信访局合法反映问题且被引导至接济中心,符合信访程序。被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拘留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信访人依法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查清事件因果关系,错误认定申请人违法,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202539,申请人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被遣送至接济服务中心2025310日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将其接回。接回后,玉皇庙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对申请人批评教育,申请人不满,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20254218时许,申请人又前往中南海周边走访,再次被遣送至接济服务中心,晚上驻京办工作人员前往接济服务中心劝离,申请人拒不配合,当天晚上没有离开接济服务中心,直至43日上午才被带离2025410,申请人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202542419时许,申请人仍前往中南海周边走访,再次被遣送至接济服务中心,直至425日被玉皇庙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25425,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玉香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查明2025424日,通许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依法处理建议书》,建议书载明:2025310日,申请人因非访被送至北京市接济服务中心,后被玉皇庙镇工作人员赵东方、赵心涛接走;申请人在被接到镇政府后打骂工作人员。202543日,申请人因到天安门广场非访被遣送至北京接济服务中心,后被玉皇庙镇政府工作人员徐林海接走;2025410日,申请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登记。2025424申请人因非访被送至北京市接济服务中心申请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2025425日对该案予以行政立案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并询问案件相关人员。2025425206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载明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复核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20254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通公行罚决字2025351),并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根据通许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依法处理建议书》,申请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申请人多次越级上访涉及较多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北京接访,严重扰乱了玉皇庙人民政府的单位秩序,被申请人认为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行罚决字202535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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