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36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
负责人:杨国瑞,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5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00时24分许,驾驶“豫02-87779号”轮式拖拉机在沿3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8省道2公里通许县城关康平庄路口处与他人驾驶的“豫BDA290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公平公正地对该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申请人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见第41022212025000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事发时因存在酒驾违法行为,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申请人做出了编号为“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作出罚款1000元及暂扣C1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0时24分,在通许县318省道2公里通许县城关康平庄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有鉴定报告、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双罚”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双罚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其处罚并未超过该规定的幅度;第二,至于其持有的G1农机部门颁发的农用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罚不是被申请人处理范畴;第三,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立法目的是限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一定时间内不能再驾驶机动车,如果机械理解暂扣了农机驾驶证,就不能扣押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这与立法目的相悖,如果不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达不到限制其驾驶机动车的立法目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申请人酒后驾车,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棒测试,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7mg/100ml,经对其静脉血液进行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告知其鉴定结论,申请人认可其酒后驾车行为。干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保障了其陈述和申辩权利,并依法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故此,“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县政府查明事实,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6日00时30分接110指令,在河南省通许县城关五里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2025年5月16日00时24分,李洋驾驶豫BDA2908号小型轿车,沿3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8省道2公里通许县城关康平庄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宋洪辉饮酒后驾驶的豫02-87779号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两车损坏,宋洪辉受伤。经对宋洪辉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对静脉血液进行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申请人酒后驾驶轮式拖拉机,具有主观故意。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公交行罚决字〔2025〕410222290105149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4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