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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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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40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均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0723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合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撑;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曲解立法本意;3.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权利;4.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与法治秩序。被申请人在《关于金某龙投诉通许县境内涉嫌违法线索的复函》及《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商品购买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以牟利为目的,构成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消费行为”,但未提供任何充分、有效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应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以购买频次简单认定。申请人购买商品是基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标签瑕疵等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目的是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并非被申请人主观臆断“非法牟利”。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天时间分别到咸平街道御饼府糕点、许城街道庆阳烘焙糕点、长智镇旭一购物广场、咸平街道禧棠烘焙通许店等4个商超内购买糕点和内裤,并分别对上述4家商超发起投诉举报,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正常途径,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为生活需要购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2571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函后,查明,2025711日,申请人分别于12:33在御饼府购买一盒雪花酥糕点消费29元;13:13在庆阳烘焙店购买一盒红豆奶糕点消费12元;15:05在长智镇旭一购物广场购买一条男士内裤消费20元;18:20在禧棠烘焙店购买一盒糕点消费15元,一天内分别对上述4家商超发起投诉举报,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正常途径,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明显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于20257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57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认为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于7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给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为证,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723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且并未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723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723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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