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42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负责人:陈全威,所长。
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8号),责令被申请人对侵犯黄德一(申请人之子,系未成年)隐私权的行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华星幼儿园园长非法获取患儿医疗信息并传播,被申请人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16日15时20分,黄德一(申请人之子)在华星幼儿园操场玩耍时不慎磕伤头部。园方教师立即查看,未见明显外伤。放学后,家长宋真真(黄德一母亲)向园方反映情况,园长张瑞瑞随即陪同黄德一前往医院检查并支付医疗费。因后续观察需要,5月17日至23日,园方又承担了黄德一在开封市儿童医院的住院费用及5月24日复诊费用。为便于结算,张瑞瑞在黄德一家长在场情况下绑定黄德一身份信息,园长陪同就医、办理住院属于履行保护职责,此时获取诊断报告属于必要行为,且案涉报告单属于与本次伤害直接相关的就诊信息。6月18日,黄锦因赔偿问题报警,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7月9日,黄锦在抖音发布视频称通许县华星幼儿园老师及园长隐瞒孩子在幼儿园磕伤后脑勺严重事件。7月12日,园长张瑞瑞用抖音账户“双沟优选(小王助农)”在黄锦抖音视频评论区以打码的检查报告单进行评论,现已删除。园方基于诊疗必要获取医疗信息,且隐私部分已打码,未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报告单未扩散或用于非法目的,无现实危害,属民事纠纷范畴。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途径解决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之子在幼儿园磕伤头部,园长张瑞瑞随即陪同申请人之子前往医院检查,园长张瑞瑞为了支付医药费用微信绑定申请人之子的个人信息,申请人之子的检查报告单在园长张瑞瑞的手机上。申请人在抖音视频平台发布关于申请人之子在幼儿园磕伤头部相关事宜。园长张瑞瑞用抖音账户“双沟优选(小王助农)”在申请人抖音视频评论区以打码的检查报告单进行评论。2025年7月14日,申请人报警称其儿子被侵犯隐私,被申请人当日调查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并调取相关材料。当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依法开展了询问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卷内材料内容显示,张瑞瑞将其合法获取的检查报告单截图,将检查报告单身份信息涂抹的截图用抖音视频账户“双沟优选(小王助农)”发布在申请人发布的视频的评论区,不能认定张瑞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6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