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53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本机关撤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3日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了河南省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肉松紫米大鼓面包。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的紫米馅和麻薯馅均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河南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辖区企业,负责人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关于申请人所投诉的“肉松紫米大鼓面包”所使用麻薯馅和紫米馅执行标准均为GB/T21270,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要求,当某2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河南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肉松紫米大鼓面包”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合格;及由河南安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肉松紫米大鼓面包”标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WT20250624015,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申请人投诉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到河南省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落实,河南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都在有效期内;提供所使用麻薯馅和紫米馅执行标准均为GB/T21270,由河南安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肉松紫米大鼓面包”标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WT20250624015,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2025年7月28日在12345平台和短信方式进行不予受理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