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54号
申请人:娄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八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均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7221号)。本机关依法予以合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7221号)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鉴于申请人两天时间内在几个乡镇分别到通许县辖区内大岗李乡三好购物广场、竖岗镇万客来购物广场、通许焙思香蛋糕房、玉皇庙镇和之美生活超市、朱砂镇喜庆蛋糕店、通许逸隆副食品超市、长智万家福旗舰店、我家蛋糕等8家商超,连续购买男士内裤和糕点,购买后,分别对上述8家商超发起投诉举报,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正常途径,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考虑投诉举报人购买商品数量、频次、投诉举报目的、购买行为、投诉举报数量等因素,上述情形明显不符合合理生活消费习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函后,查明,2025年7月5日,申请人分别于14:58:38在通许县万客来购物广场购买“棉花囤”品牌男士内裤标准过期消费16.50元;15:25:15在大岗李三好购物广场购买男士内裤标准过期消费16.20元;16:19:44在玉皇庙镇和之美生活超市购买男士内裤标准过期消费7.90元;在焙思香蛋糕(通许水利路店)购买一盒巧克力饼干消费6.00元。2025年7月11日,申请人分别于12:25:18在通许县逸隆副食品超市购买男士内裤标准过期消费25.00元;13:03:06在我家蛋糕购买一盒点心消费8元;15:05:44在长智镇旭一购物广场购买男士内裤标准过期消费20.00元;15:27:46在朱砂镇喜庆蛋糕一款食品消费10.00元,两天时间内在几个乡镇连续购买男士内裤和糕点,购买后,分别对上述8家商超发起投诉举报,,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正常途径,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明显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认为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给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为证,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7221号)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且并未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722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