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57号
申请人:禹某某。
代理人:董彦铭,北京明楼律师事务所
张梦媛,北京明楼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咸平大道西段北侧。
负责人:李娟,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46、47、48、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依法向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通许县人民路北段东侧(备案名:“建业春天里”)商品房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建业春天里”项目的:“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2.人防工程设计图纸;3.人防工程审批文件;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9日,通许县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决〔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称:“经审理查明,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对部分内容做出了答复,本机关决定撤销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认为“2.人防工程设计图纸;3.人防工程审批文件;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申请人申请的2、3、4、5项属于国家秘密,决定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依法完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的决定正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46、47、48、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46、47、48、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予以撤销。该答复书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答复。关于申请人申请的:2.人防工程设计图纸;3.人防工程审批文件;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因上述申请事项均属于人防工程,依照职能划分,属于国防动员办公室管理,被申请人并无上述事项的管理职能。且上述事项明显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上述申请人申请的2、3、4、5项内容,其管理职责不在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因被申请人无此项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没有职能予以公开,请求对申请人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建业春天里”项目,共45项信息。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通住建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答复书。通许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通政复决〔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通住建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通住建依申复〔2024〕46、47、48、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了局党组扩大会会议记录、告知函、关于建业春天里政务公开的情况说明。以上事实经复议机关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第一款“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也未在答复书中对这一情况详细说明,径直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衔接与协调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的关注与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七条第三项,为防止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申请人应当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经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其未提供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46、47、48、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4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