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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58号

通政复决〔20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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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58

申请人:李某某

代理人:董彦铭,北京明楼律师事务所

张梦媛,北京明楼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咸平大道西段北侧。

负责人:李娟,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1517181920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依法向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通许县人民路北段东侧(备案名:“建业春天里”)商品房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建业春天里”项目的:1.(项目主体建设阶段申请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施工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2.(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申请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签章的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材料;3.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4.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5.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6.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7.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9.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10.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1129日,通许县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决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称:“经审理查明,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对部分内容做出了答复,本机关决定撤销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通住建依申复20241517181920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于3.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4.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5.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6.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表示涉及商业机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对于“1.(项目主体建设阶段申请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施工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9.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表示相关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依法完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的决定正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1517181920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1517181920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予以撤销。该答复书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答复。关于申请人申请的:3.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因涉及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不同意公开;4.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因申请人申请的该表不存在或者表达不准确,我局没有备案该申请项目,故无法公开;5.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因涉及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不同意公开;6.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因涉及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上述涉及建业春天里项目的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书并不违法,申请人申请公开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对申请人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建业春天里”项目,共45项信息。2024910被申请人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4109日作出通住建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答复书。通许县人民政府于20241129日作出通政复决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通住建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后被申请人20241210日作出通住建依申复20241517181920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了局党组扩大会会议记录、告知函、关于建业春天里政务公开的情况说明。以上事实经复议机关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行政机关不仅需征求第三方意见,还应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履行独立调查核实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依据涉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关于建业春天里政务公开的情况说明》及书面说明,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即认定涉案信息为商业秘密,未完成法定举证责任,也未在答复书中对这一情况详细说明,径直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衔接与协调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的关注与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七条第三项,为防止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申请人应当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经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其未提供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出的通住建依申复20241517181920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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