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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72号

通政复决〔20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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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72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负责人:陈全威,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3),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调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马风仙雇佣赵卫兵于2025710日左右非法撬开器材库门锁实施腾库侵权,申请人在2025711日早上六点半,发现器材库门锁被撬,库内所有器材被腾空,申请人随即拨打110报案。然而,被申请人不对现场实际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在申请人无数次督促下,又多次拨打12389申诉后派出所才出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3

被申请人称:一、202571112时许,王军生报警称马仙雇佣赵卫兵非法挑开他人场所封闭器材库、器材库门锁被撬及财物被腾空的行为。经民警调查冷库因为有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在查封期间法院将该冷库租赁给别人使用,在冷库边上有一间简易房,简易房门被人推开,无被盗物品,且该简易房是被法院查封的,故构不成案件。经依法调查查明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园区的10间冷库及其附属品法人原本是王军生,后因王军生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红力接手该公司,马风仙委托培海与孙红力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品为五年。故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园区内的场所、机器等物品均属于马风仙所有马风仙为了方便公司运行,雇王军生进行管理,一个月工资五千元人民币,但后续马风仙向王军生要厂房钥匙,王军生不给马风仙钥匙,于是马风仙雇赵卫兵将门打开。因此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与经营权均属于马风仙所有,不属于王军生个人财产,故不构成案件。二、通许县公安局咸平派出所对该案报警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运用法律、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马风仙与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马风仙对该厂区及其设施、机器依法享有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故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管辖职责;马风仙是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的法定经营人,不违反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定要求;因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法人孙红力与马风仙签订民事合同,故该合同有效证明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的十间冷库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归属,公安机关办理程序及证据审查不存在瑕疵。综上所述,通许县公安局咸平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3程序合法,运用法律、规章正确,请求通许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711申请人报警称其冷库门被人撬开。经调查,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并选定了新董事会。被申请人提供了孙红立担任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新董事会董事的情况说明、重整计划书、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冷库承包经营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卷宗材料载明,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综合询问笔录,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马风仙依法享有管理权、使用权等权利。若申请人对马风仙取得的权利有异议,可通过其他司法程序维护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3,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公关不立告字202514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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