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80号
申请人:芦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家庭需要2025年9月2日在拼多多商城“天成食品店”购买了椰蓉蔓越收到货后经核对发现该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随即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挂号信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签收,截止到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是否受理的告知。
被申请人称: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辖区企业,负责人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关于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椰蓉蔓越莓馅”并非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及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对该投诉举报做出了回复:经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公司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反映的产品系假冒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被投诉举报公司不认可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项投诉不予受理。同时对申请人的这项举报不予立案。如有异议建议你走其他司法途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到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9月18日,河南省莲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投诉举报信上所投诉举报的产品信息不是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信息,属冒用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信息。河南省莲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2025年9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在法定时间依法告知申请人的证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