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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87号

通政复决〔20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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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87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许城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016对申请人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41022282罚决字202586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20251016日,通许县公安局许城派出所民警到申请人家大门口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申请人认为此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通许县公安局许城派出所于2025822日接通许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移送文件2025811日信访人李俊国、马九玲赴京上访,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二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通许县公安局许城派出所接到移送后,于当日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案件之后,通过询问通许县许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查阅移送相关材料等方式了解到,马九玲所反映的关于土地赔偿款问题(富民路征地项目)已经按照当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且许城街道已提供相关文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马九玲去北京市信访局进行走访登记被劝返,已构成越级上访,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信访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马九玲的行为扰乱到通许县许城街道的正常办公秩序,2025930日和2025104日,我单位以扰乱单位秩序对马九玲进行传唤经传唤,马九玲因家中无人,且社区村委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其人,在其家门口处和东水沃村委处张贴传唤证、对社区村委工作人员送达的方式向马九玲送达传唤证,马九玲未到案,有逃跑、逃避公安机关处理的嫌疑,致使我单位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以公示告知的方式对马九玲进行告知,公示告知后,马九玲未能在时限内到公安机关相应场所对本次公示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马九玲违法情节较轻,我局于202510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马九玲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以及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综上所述,对申请人马九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运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通许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李俊国、马九玲信访事项的依法处理建议书》,建议书载明:“信访人李俊国、马九玲220241227日到省信访局上访并登记;202511日李俊国扰乱索西亚酒店被警告;2025328日李俊国、马九玲2人到省信访局上访并登记;2025811日李俊国、马九玲2人赴京上访被劝返。信访人李俊国、马九玲2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李俊国、马九玲2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2025822日对该案予以行政立案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并询问案件相关人员。2025930日和202510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传唤证》(通公41022282行传字20251251号)和《传唤证》(通公41022282行传字〔20251265号)。202510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1015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载明申请人未到案。202510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了警告行政处罚决定》(通公41022282行罚决字〔2025861号),并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根据通许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对李俊国、马九玲信访事项的依法处理建议书》,申请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申请人多次越级上访,导致通许县许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接访,严重扰乱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被申请人认为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了警告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公41022282行罚决字〔202586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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