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8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邮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被签收,距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版以及电子版回复,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河南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辖区内企业,负责人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关于申请人所投诉的“肉松紫米大鼓面包”所使用麻薯馅和紫米馅执行标准均为GB/T21270,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要求,当某2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提供“肉松紫米大鼓面包”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合格;及由河南安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肉松紫米大鼓面包”标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申请人投诉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举报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对该投诉举报以短信的形式做出回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该商品。河南怡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肉松紫米大鼓面包”的检测报告,该批次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和GB28050-2011标准要求。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此次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在法定时间依法履职证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5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