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92号
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一11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书面回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5年6月25日在通许县百乐购物广场花费5元购买到厨伴娘龙口粉丝,超市宣称龙口粉丝,实际为普通粉丝,存在违法事实。本人于6月25日投诉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于7月2日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回复为胡乱回复。
被申请人称:通许县百乐购物广场负责人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都在有效期内。通过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带厨伴娘“龙口”粉丝字样的粉丝,所销售商品均为“厨伴娘”粉丝,现场笔录有详细记录。当时标签和小票上有厨伴娘“龙口”粉丝字样,是因为商家之前有卖过龙口粉丝,未来得及更改相应销售系统内的信息,也是他们平时疏于管理的漏洞,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他们进行了整改。该超市负责人表示,会同申请人进行协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人表示认同。由于申请人所投诉的情况不属实,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回复。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之后,通过12315平台告知给申请人,法定职责已经完成。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在通许县邸阁乡百乐购物广场购买了“厨伴娘粉丝”。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5年6月27日到通许县邸阁乡百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显示:“厨伴娘粉丝”外包装无任何龙口字样,小票票面显示有“龙口”字样,商家现场对小票进行整改,现场笔录显示已整改完毕。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线上平台将相关情况回复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是通过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调查并调解处理,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申请人提出投诉的渠道反馈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5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