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95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并于2025年7月17日催告履行,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予处理。
被申请人称:岐建立幸福路东段南侧不动产证证载四邻南邻城关乡土地,申请人提出的1.2米道路在双方宅基地南邻,在2019年办理不动产证时将1.2米道路纳入岐建立宅基地面积,当时四邻签字、审批程序均依法办理。后申请人提出的1.2米道路不应载入岐建立持有的不动产证,经查1.2米道路,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出路,道路应属集体资产,任何个人未经权属方准许不应占为己有,因此被申请人将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手续,如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将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权属争议安排相关股室介入调查,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害。
经审理查明:行政复议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未做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书》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6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