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5〕98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购买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签收。后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通许县昊宇食品加工厂是被申请人辖区小作坊,负责人能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百味酱腌坊”不是通许县昊宇食品加工厂所开设经营的店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外包装与通许县昊宇食品加工厂所使用的包装也不一致,通许县昊宇食品加工厂也从未生产过300克每罐的酸豆角,申请人所投诉的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联系无果,无需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7月7日下午5点3分、7月9日上午8点39分、7月11日上午9点6分、7月11日下午5点41分、7月14日上午9点5分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电话。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2025年7月11日下午5点41分、2025年7月14日上午9点05分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均未接通。通许县昊宇食品加工厂提供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5年7月9日,河南莲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外包装不是我厂生产的产品信息,我厂从未生产过300克规格的酸豆角。”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通许县昊宇食品加工厂调查并积极联系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在法定时间依法电话联系申请人的证据,因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无法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1日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