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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99号

通政复决〔202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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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复决〔202599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提交四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均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通过12315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向申请人支付举报奖励。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为:“我局于20251016日收到你关于在通许县万客来超市、通许县盛祥食品超市、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通许县岳汉超市等4家商超7起举报,经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1016日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在通许县辖区对通许县盛祥食品超市、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通许县岳汉超市、通许县万客来超市4个商超的举报,严格依照法定时限开展核查工作于2025102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13日送达。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经现场核查,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通许县盛祥食品超市、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通许县岳汉超市、通许县万客来超市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被举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及进销台账等完整资料,充分证明经营者已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立案必须以"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违法故意行为,故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产品问题,被申请人严格遵循《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使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应当依法免予处罚。本案中相关经营者已提供完整进货凭证,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据统计,12315平台建立以来,申请人累计发起投诉381次、举报109次,其行为呈现出数量频繁、目的单一、涉及主体众多等特征,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正常维权范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通许县辖区对通许县盛祥食品超市、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通许县岳汉超市、通许县万客来超市4个商超的举报件后,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经被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事项,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为证,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

本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于20251027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113日送达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且并未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通许县盛祥食品超市、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通许县岳汉超市、通许县万客来超市4个商超《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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