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政土补偿公告〔2026〕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许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许城街道岗中社区(朱砂镇岗中村)、朱砂镇东寨村。四至范围:东至东寨村生产路、西至岗中社区耕地、南至岗中社区和东寨村耕地、北至栗通线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附件拟征收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547公顷,其中农用地1.3547公顷(耕地0.78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单位:万元、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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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所在区片 |
面积 |
补偿安置费标准 |
补偿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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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城街道岗中社区(朱砂镇岗中村) |
4102220101 |
0.1402 |
99.9 |
14.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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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砂镇东寨村 |
4102220101 |
1.2145 |
99.9 |
121.3285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5〕14号)规定执行。由所在乡镇(街道)、村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共同清点、签字确认,按照标准据实核算后,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许城街道岗中社区(朱砂镇岗中村)、朱砂镇东寨村,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本次安置共涉及2个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13个使用权人。
本次征地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35.33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许城街道办事处、朱砂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通许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8日。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7日
(联系人:娄 剑,联系电话:0371-22273889)
公安备案号:410222020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