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20〕12号
关于成立通许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成立通许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云涛 县长
副组长:憨振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徐恩清 副县长
毛志娟 副县长
郭 戈 副县长
毛卫超 副县长
郭永安 县政府领导
成 员:刘雁冰 县政府办主任
海 伦 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曹勇涛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 伟 县卫健委主任
杜 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连海兵 县委深改办主任
王太广 县教体局局长
李运旗 县医保局局长
李 健 县公安局局长
高 山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新义 县财政局局长
贠长青 县发改委主任
张海军 县住建局局长
陈广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邰春峰 县交通局局长
杜建人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景刚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毛爱民 县商务局局长
郭 晶 县科工局局长
孟海彬 县人社局局长
王 申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于 文 县红十字会会长
张宝建 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张大勇 咸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自永 竖岗镇镇长
祁卫强 玉皇庙镇镇长
张红岩 四所楼镇镇长
张俊杰 长智镇镇长
李 涛 朱砂镇镇长
朱 磊 邸阁乡乡长
李国贞 大岗李乡乡长
谷 爽 练城乡乡长
吕运苹 冯庄乡乡长
李 鹏 孙营乡乡长
赵 明 厉庄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郭永安同志
(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勇涛、王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公益性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医疗救治、疫情处置、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督导考核等工作;
(三)县教体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开展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好学生健康检查监测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及事件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传染病病人,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依法打击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
(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和救治经费保障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健康教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务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七)县交通局负责加强运输监管,做好乘坐汽车等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及疫情处置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疫情监测和排查,及时处置
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疫情。切实加强活禽市场、水产品市场
检疫和管理,落实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措施,严控动物疫情向人传播;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物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所需医疗救治药械的质量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药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确保医疗救治药械安全有效;
(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对游客开展健康教育和景区游客的疫情监测工作,实时发布疫情旅游警示信息,坚决防止疫情通过旅游途径传播。做好群众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生活必需应急供应,负责大型超市、商场、宾馆、饭店等重点场所防控措施落实,做好疫情监控和报告工作;
(十二)县督察局负责县委县政府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控制疫情不传播扩散。对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和各项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提高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加大投入,保障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拨付专项经费,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与救治工作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到位。
(四)落实防控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县督察局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问责。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