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19〕24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县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许县县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二、《通许县县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之一。采购人凡采购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类别和采购项目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政府研究后按规定批复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发展改革、交通、城管、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和服务好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五、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采购程序,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对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机具及电器设备等实行协议供货,对公务印刷项目实行定点服务。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凡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直接支付。
七、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要把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审计监督。
九、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将由财政、监察及审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十、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通许县县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
准
2019年4月10日
附 件
通许县县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以下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限额标准 |
一、货物类 | ||
台式计算机 | ||
便携式计算机 |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服务器 |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等 | |
信息安全设备 | 包括防火墙、容灾备份设备等 | |
打印设备 |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
显示器 | 包括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 | |
扫描仪 |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等,不包括行业专业软件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复印机 |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业投影仪除外 | |
多功能一体机 | ||
碎纸机 | ||
照相机及器材 | ||
电子白板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LED显示屏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触控一体机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文印设备 | 包括速印机、装订机等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视频会议系统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视频设备 | 包括录像机、通用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 |
空调机 |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不包括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机组 | |
乘用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包含新型能源汽车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客车 | 包括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型能源汽车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复印纸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打印复印耗材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图书档案装具 |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办公家具 | 包括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等办公家具、不包括厨卫家具 | |
二、服务类 | ||
云计算服务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印刷服务 | ||
物业管理服务 | 指本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本部门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限额标准 |
一、货物类 | 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广播、电影、电视设备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医疗设备 | ||
安全生产设备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
专用仪器仪表 | ||
文艺设备 | ||
体育设备 | ||
专用车辆 |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县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且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可采用非招标方式。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均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县政府批准。
(三)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的,将在开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建成后,按照网上商城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目录如需调整,另行规定。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供货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零星小额的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项目,经县政府采购领导组批准货物可采用市场询价方式、工程可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五)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到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工程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六)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七)航空机票代理服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