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19〕9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试点
示范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通许县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试点示范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2日
通许县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试点示范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和试点、示范工作力度,调动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各单位创环境、上项目、求发展的积极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工作出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开封市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试点示范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实施。
第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理设置、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根据争取上级发展项目资金贡献大小,对发挥主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干部予以记功奖励。
第四条 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控制记功奖励申报数量。依据争取上级重大项目资金额度大小和试点示范级别,单个项目申报个人三等功不超过10个。争取多个上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重复申报记功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务员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县直各单位。
第七条 考核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从中央、省、市争取到的各项补助和转移支付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争取到的农业、水利、民政、教育、卫生、社保、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或试点示范;争取到对我县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金或试点示范;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为维护我县各项合法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将按原计划应上交的资金通过努力留在我县以及增加我县财政或其他收入、减少我县各类支出的;其他偶然性争取的资金等。
上级安排我县的下列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
1.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助资金;
2.上级对县直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奖励;
3.上级安排对我县企业的入股性资金;
4.非部门因素争取的项目资金;
5.垂直部门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
6.上级已有明确的分配标准、计算公式等纯政策分配性资金,政策分配性资金再分配额度计划内及类似资金;
7.同类资金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争取额度低于上年度的;
8.争取上级返还资金,在返还比例数内的资金;
9.已按照一事一议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年度奖励时不再重复奖励;
10.在执行申报时不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是竞争性资金的,且年度考核时有关部门又不能分清资金性质的,按分配性资金认定;
11.县委、县政府主导进行的较大规模融资项目。
第三章 考核奖励标准
第八条 以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各部门、各单位当年认定的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总额为计算依据,项目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按5‰进行奖励;总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8‰进行奖励;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争取上级单个项目发展资金亿元以上或省部级以上试点示范的,对项目、试点示范争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符合资格条件(下同)的个人记三等功;争取上级发展资金超过5亿元以上或内部参与人员较多的单位,可申报集体记功表彰。
第十条 对记功人员发放奖金、证书和奖牌。个人三等功发放奖金3000元、个人嘉奖发放奖金15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半年考核认定一次,通报进展情况;年终统算并兑现奖励,同时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前3名、县直单位前5名通报表彰,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晋升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半年、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各单位向县财政局报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书面资料,并附每笔资金的依据(资金到账单复印件、资金批文复印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资金性质的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影响审核进度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争取的上级项目资金以实际到账金额、到账时间为准,由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当年申请的资金下年度到账的列入下年度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报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争取资金情况进行逐一审核、汇总,报县政府核准。记功表彰由争取项目牵头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表彰申请,县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县公务员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政府研究。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的经费支出,以及弥补本单位工作经费不足。
第十六条 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可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予以安排,按考核奖励结果扣除预拨经费后拨付奖励资金。未争取到资金的,预拨工作经费从单位工作经费中适当扣除。
第十七条 由两个及以上部门配合争取到项目资金或试点示范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部门贡献大小提出奖励意见,经主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对各部门的奖励分配比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