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许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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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6-06 11:01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201722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许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通许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410

通许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豫气攻坚办201664号)、《关于印发《开封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汴气攻坚办2016106)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1031前,强力推进禁燃区内家用散煤、餐饮业散煤和农村生活生产散煤等领域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体系建设,全力推进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建设,开展节能燃煤炉具替换,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全覆盖,实现全县零散煤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

1.规划全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

根据我县居民散煤使用情况,2017430日前完成县城及各乡镇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网点规划。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具体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

2.加快生产配送中心建设进度

依托网点规划,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要在规模、环保和质量方面达到验收要求,2017531日前,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启动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20171031前禁燃区外基本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体系,实现全县“零散煤”。

3.建立完善销售配送网络体系

由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照“厂家配送、运煤到户、封闭运行”的原则,建立完善配送供应网络和配送点,配备洁净型煤运输车辆,依托配送体系,将洁净型煤按时按量运送至村(社区),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户;各乡镇、产业集聚区要将洁净型煤替代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居委会、村和社区,及时反馈给洁净煤生产配送企业,确保洁净型煤配送满足需求。

4.及时开展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验收

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建成后,工信、环保、国土、工商、质检等单位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详见附件),验收合格后将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二)推动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替换

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安全可靠、节约环保”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公开招标优选高效洁净燃煤炉具生产厂家,在洁净型煤替换的过程中,同步推进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替换。

1.入选炉具企业条件

(1)炉具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生产(加工、制造)炉具(水暖炉、采暖炉)。

(2)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条件,具备原材料进厂验收和成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并有相应详细记录。

(3)产品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历次抽查、监测检验中均合格或整改后经复查检验合格。

(4)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用户对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的需求,产品保修3以上。

(5)炉具产品和使用的爆破片取得省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当年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报告。

(6)承担炉具供应生产企业应承诺批量生产的炉具产品质量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2.严格炉具产品质量要求

先进民用炉具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热效率η≥70

(2)产品应标明警示说明:安装时,墙体通孔安装管道后应将墙体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密封,防止煤气倒灌。

(3)产品铭牌上应注明无烟煤炉具、本单位售后服务及投诉电话。

3.坚持高效洁净燃煤炉具与洁净型煤同步推广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要将城市家用和农村燃煤炉具推广工作落实到各社区、村委、街道办,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作台账,在建立洁净型煤销售网点的同时,建立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推广网点,做到洁净型煤与节能炉具同步推广、同时销售、同时补贴。通过村委会(社区)干部和村民(市民)代表带头使用洁净型煤和节能炉具,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推进洁净型煤和节能炉具替代工作,积极引导居民使用高效洁净燃煤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及其煤炭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煤炭经营企业监管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工作。

1.做好洁净型煤企业的备案管理

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工商部门要告知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所在辖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洁净型煤企业备案后要按时报告其年度和季度煤炭经营信息,未按要求备案和未报送经营信息者,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

工商和质监部门按规定对洁净型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质检测制度,严格生产工艺,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质量检测检验,做到原煤不达标不配料、配料不达标不生产、产品不达标不出厂。

(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20171120171031据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推进进度进行分阶段补贴。

2.20171031前,全部完成洁净型煤替换的乡镇,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洁净煤替代和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替换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用户台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开展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建设和煤炭经营企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稳定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秩序,确保洁净型煤使用和炉具改造替换到位,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部门分工: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制定考核标准;联合工商、环保、质检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领域监管。县发改委负责争取上级洁净煤替代补贴资金;核定洁净型煤销售价格,查处生产厂家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负责高效燃煤炉具招标选用。县环保局负责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洁净型煤替代工作;负责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环保监管。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县农林局负责农业生产散煤等领域的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县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的监管,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县质监局负责确定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品煤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洁净型煤替代的资金补贴工作;会同发改、工信部门研究制定洁净型煤替代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补贴资金监管;负责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的核定和补贴资金的落实。县审计局负责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工作,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按照工作进度跟踪问效,负责考核验收阶段的督导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工商局、工信局负责,广电总台和各乡镇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洁净型煤替代的宣传,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洁净型煤,不使用劣质煤及其制品,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对推广使用洁净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四)严格督导考核。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监察局等组成督导组,通过集中现场查看、资料审核等情况,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洁净型煤替代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作为对乡镇奖惩的依据。

附件:通许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

标准

附   件

通许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资质及申报材料

1.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自有土地提供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二、生产加工能力

6.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经不少248时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正常,构成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人员培训、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备工作能满足生产运营需要。

7.生产加工能力符合项目备案要求,测算将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具体方法是:在生产线稳定运行状态下,专业技术人员在终端产成品输出部位测算小时加工产量,10吨/小时产量对应10万吨生产加工能力,11吨/小时产量对应11万吨生产加工能力,以此类推。

三、环保要求

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四、质检设施、人员及产品质量

10.型煤加工企业需配备煤炭及煤制品检测中心,包括制样室、煤质分析室和办公室。

11.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密封锤式破碎缩分机、密封制样机、自动量热仪、测硫仪、灰分挥发分测定仪、型煤强度测定仪、型煤落下强度测定仪、烘箱、电子天平和附属设备。

12.检测中心应配备不少1名取得煤炭质量检验培训合格证书的质检员。

13.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4.企业试运行阶段,企业计量检测室对本企业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质量检测,要求产品质量数据达标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时提交验收组;质监部门现场验收时进行产品抽样,送交省质监局统一检测,检测报告与企业质检报告进行比对,确定质检结果。

15.型煤标准: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民用洁净型煤》要求执行。

五、配送体系

16.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企业根据自身加工能力、产品配送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配送点,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位,原则上配送点不少于3个。

17.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3

六、制度建设

18.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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