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散煤销售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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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6-06 11:02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201723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散煤销售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按照《河南2017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和《开封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决定开展散煤销售点整治“回头看”工作,全面加强散煤销售监管,在全县具备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后,依法取缔关闭或改建现有散煤销售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对散煤销售点进行再次摸底排查

各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实施定位、定责、定岗、定人的工作措施,对辖区内所有散煤销售点再次进行摸底排查,实施无缝监管。要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对散煤销售点再次开展逐级摸底排查,将排查出的散煤销售点详细标明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在禁燃区域、详细的具体经营地址。经一把手签字确认后,务必418日前将《通许县散煤销售点统计表》报送至县散烧办。

二、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的散煤销售点

各乡镇、产业聚集区要建立并完善本辖区内散煤销售点监管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散煤销售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在政府划定并实施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私自非法占地经营散煤的行为,都要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存在的散煤销售点进行彻底取缔。430日至530期间,要将《通许县散煤销售点统计表》中需要取缔的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采取销号的形式,于每周五上午12:00前将本周取缔的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报送至县散烧办。

三、加强服务,积极引导现存的合法散煤销售点自行关闭或者改造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各乡镇、产业聚集区要加强对现有合法存在的散煤销售点的监督管理,积极依托本辖区内散煤销售点场地和设备,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乡村,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对改建为清洁型煤配送、销售网点的散煤销售点,协助其完善相关手续,置换现有散煤。并按照县政府出台实施的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的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实物补贴、货币补贴等形式给予补贴。请各乡镇、产业聚集区务必71日至831日期间每周五上午12:00前,将《通许县散煤销售点统计表》中合法的散煤销售点改造为清洁型煤配送、销售网点的名单报送至县散烧办。

附件:通许县散煤销售点统计表

2017410       

电话:24973436   邮箱:lh687077@126.com


附   件

通许县散煤销售点统计表

填报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

序号

散煤点名称

经营地址

禁燃区

非禁燃区

通许县

乡镇区

街道办(村)

有照

无照

有照

无照



1







2







3







4








1







2







3







4







合计








通许县



1







2







3







4








1







2







3







4







合计








总计








政府负责人:                                                               填报人: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填报。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参照本表向上一级政府填报。

2.“经营地址”栏目应详细填写为:**路**号(**路与**路交叉口**方向**米)或者**村(**村委**自然村**方位)。如若附近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可以显著标注。

3.“散煤点名称”、“经营地址”三个栏目不需要合计。

4.本表填写完成后,应由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县散烧办。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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