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17〕7号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的
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助学工作机制,拓宽助学工作领域,展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有识之士共有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积极倡导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捐资助学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社会联动”为原则,发动各单位,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力量,发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二、活动内容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20日—2月1日)
1.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布置募捐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印制《通许县捐资助学倡议书》。
3.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募捐阶段(2月1日—6月30日)
1.各单位干部职工捐款资金由单位统一上交民政局,有意向的直接注明,无意向的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发展通许教育事业。
2.各乡镇群众捐物以村委会为单位,与意向学校结合进行捐助;捐资以村委为单位,上缴民政局。
3.个人捐资所捐物品可以直接捐到学校,所捐钱款上缴民政局,有意向的直接注明,无意向的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发展通许教育事业。
4.拜访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对有捐赠意向的跟踪并制定捐助方案。
(三)总结表彰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总结捐资助学工作,张榜公布。
2.在教师节期间对捐资助学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1)按捐钱多少评出全县前十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2)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评出2个捐资助学优秀党支部,全县共表彰26个村级支部。
三、表彰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
捐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捐资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由县政府予以表彰:捐资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颁发荣誉证书;捐资50万(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铜质奖牌。捐资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银质奖牌;捐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牌;由捐赠单位全部出资或出资70%以上建设学校校舍单体工程项目的,可由捐赠单位名义命名,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表彰;全额捐资新建公办学校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牌,并以捐赠单位名义命名学校名称。另外,捐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事迹记入通许年鉴,载入史册。
(二)个人捐资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
捐资在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捐资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由县政府予以表彰:捐资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捐资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铜质奖牌;捐资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牌;捐资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牌并由县政府聘为“名誉督学”;捐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牌,并由县政府聘为“教育顾问”,所捐赠建成的校舍或学校以其个人名字命名。另外,捐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事迹记入通许年鉴,载入史册。
四、工作要求
(一)捐资助学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二)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捐赠人应当保证所捐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处分权。
(三)县政府成立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成员为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县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接受向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捐赠的物质。
(五)捐助资金用于学校校舍建设以及教学设备购置,具体使用由教体局根据社会各界实际捐款情况,遵从捐赠者意愿,结合学校建设需求拟定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六)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时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挪用侵占捐赠财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