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项) |
序号 | 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3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提供虚假信息的的机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1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12 | 行政处罚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13 | 行政处罚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14 | 行政处罚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5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节能监察 |
16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及复核 |
17 | 行政确认 | 涉税财务、涉纪财物、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
18 | 其他职权 |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工作的初审及申报 |
19 | 其他职权 |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 |
20 | 其他职权 | 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
21 | 其他职权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22 | 其他职权 | 价格成本监审 |
23 | 其他职权 |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
24 | 其他职权 |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
25 | 其他职权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26 | 其他职权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27 | 其他职权 |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工作的初审及申报 |
28 | 其他职权 | 粮食收购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