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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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4 14:37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教育体育局(29项)

序号

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2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4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5

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颁发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考点违反考试、招生规定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考生违反考试规定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小学教材试验规定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体育竞赛申办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23

行政检查

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管理监督检查

24

行政检查

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检查

25

行政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检查

26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认定

27

行政确认

三级运动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28

其他职权

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转报

29

其他职权

教育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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