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1-12-24 14:48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自然资源局(120项)

序号

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2

行政许可

征占用林地许可(林木采伐许可)

3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狩猎证

4

行政许可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许可

5

行政许可

主要林木种子(非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延期、变更、注销

7

行政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许可

8

行政许可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注销

10

行政许可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

行政许可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注销

12

行政许可

建筑类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

行政许可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4

行政许可

市政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

15

行政处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转让、出租、抵押、划拔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 ( 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 ( 标)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92

行政处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95

行政强制

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96

行政强制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 ( 标) ,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97

行政强制

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98

行政强制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99

行政强制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100

行政强制

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01

行政强制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102

行政强制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103

行政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04

行政征收

育林费征收

105

行政检查

林木种子执法检查

106

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107

行政检查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行政检查

108

行政检查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109

行政确认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110

行政确认

城市古树名木确认(一级)及移植报批确认

111

行政确认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

112

其他职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113

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核

114

其他职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115

其他职权

报上级政府审批和经上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

116

其他职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17

其他职权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118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验线

119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20

其他职权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核


版权所有:通许县人民政府
主办: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2220001
咸平政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