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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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4 14:55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市管理局(173项)

序号

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与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批。

2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3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4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5

行政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6

行政许可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7

行政许可

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9

行政许可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审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及竣工验收

10

行政许可

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11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2

行政许可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13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4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气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

15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6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7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权限内),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破坏(损坏)绿化苗木及设施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规定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对顶检测进出水水质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项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履带车铁轮车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处罚

7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火爆竹污染处罚

100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燃气汽车加气站违法加气的行政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安装不符合标准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和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以及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未配备安装、维修人员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处罚

156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157

行政征收

道路挖掘修复费

158

行政检查

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燃气质量、服务状况、安全管理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159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60

其他职权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的权利

161

其他职权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162

其他职权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批准

163

其他职权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64

其他职权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查

165

其他职权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66

其他职权

政府批准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审查

167

其他职权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68

其他职权

对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169

其他职权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与事故处理结果通报

170

其他职权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公布

171

其他职权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

172

其他职权

燃气经营许可证撤销

173

其他职权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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