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农业农村局(187项) |
序号 | 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3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检疫及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
4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5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
6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7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8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生鲜乳准运许可 |
9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10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驾驶证核发及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11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12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13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
14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5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16 | 行政许可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17 | 行政许可 | 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 |
18 | 行政许可 | 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 |
19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20 | 行政许可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21 | 行政许可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 |
22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
23 | 行政许可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
24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25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26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27 | 行政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28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29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3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罚款 |
48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销售尚在休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兽药产品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活动情况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肉品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以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合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及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捕捞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和经营未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拒绝渔政管理机构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检验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
15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157 | 行政强制 | 查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158 | 行政强制 | 留验动物、动物产品 |
159 | 行政强制 | 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160 | 行政强制 | 隔离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161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为处理 |
162 | 行政强制 | 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生产、经营假、劣饲料情节严重的采取的措施 |
163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业机械、证书、牌照、驾驶操作证件 |
164 | 行政强制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
165 | 行政强制 | 强制报废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66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但继续作业的渔业船舶 |
167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168 | 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169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170 | 行政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171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172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173 | 行政检查 |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174 | 行政检查 | 饲料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饲料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175 | 行政检查 | 在乡村道路、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176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
177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78 | 行政确认 | 对封锁的疫区内动物疫病扑灭的确认 |
179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180 | 其他职权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181 | 其他职权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预审 |
182 | 其他职权 |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初审 |
183 | 其他职权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184 | 其他职权 |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185 | 其他职权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及作业许可 |
186 | 其他职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
187 | 其他职权 | 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