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1-12-24 15:18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八、卫生健康委员会(195项)

序号

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5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6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8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9

行政许可

再生育子女审批

10

行政许可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11

行政处罚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外国医师、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单位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或者事后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封存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相关设备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政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20

行政给付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121

行政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22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123

行政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124

行政检查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25

行政检查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126

行政检查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127

行政检查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128

行政检查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129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130

行政检查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131

行政检查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132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133

行政检查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134

行政检查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135

行政检查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136

行政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137

行政检查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138

行政检查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139

行政检查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140

行政检查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141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142

行政检查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143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144

行政检查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145

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146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147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148

行政检查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149

行政检查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150

行政检查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151

行政检查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152

行政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153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154

行政检查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155

行政检查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156

行政确认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157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158

行政确认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159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

160

其他职权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161

其他职权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162

其他职权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西医)(市级)

163

其他职权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

164

其他职权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市级)

165

其他职权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166

其他职权

尸检机构认定

167

其他职权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168

其他职权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169

其他职权

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

170

其他职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171

其他职权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172

其他职权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173

其他职权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174

其他职权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5

其他职权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76

其他职权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77

其他职权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8

其他职权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79

其他职权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80

其他职权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81

其他职权

中医药工作奖励

182

其他职权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83

其他职权

职业病防治奖励

184

其他职权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185

其他职权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186

其他职权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187

其他职权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188

其他职权

在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89

其他职权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90

其他职权

乡村医生管理

191

其他职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92

其他职权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93

其他职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金

194

其他职权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

195

其他职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版权所有:通许县人民政府
主办: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2220001
咸平政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