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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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4 15:20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十、应急管理局(217项)

序号

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设施)

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3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变更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同在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 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其聘请的专家进行检查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 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 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进行试生产;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企业转让以及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含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经营;对整改不合格或者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未设置明显标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变更安全使用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

69

行政处罚

零售经营者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证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9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0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101

行政处罚

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10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其他事故隐患处罚

108

行政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11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四)未按照规定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的处罚;(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八)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部门报告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九)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处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二)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三)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的处罚;(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处罚;(三)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法给予处罚。

12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125

行政处罚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问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汛期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者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谎报火警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阻碍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临时用房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并开展演练;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特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179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180

行政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181

行政强制

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182

行政强制

查封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183

行政强制

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84

行政强制

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85

行政强制

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186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

187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检查

188

行政检查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检查

189

行政检查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检查

190

行政检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检查

191

行政检查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检查

192

行政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检查

193

行政检查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检查

194

行政检查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检查

195

行政检查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检查

196

行政检查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检查

197

行政检查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检查

198

行政检查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检查

199

行政检查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检查

200

行政检查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

201

行政检查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检查

202

行政检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检查

203

行政检查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检查

204

行政检查

对单位(包括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05

行政检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06

行政检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07

行政确认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208

行政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209

行政确认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210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211

其他职权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212

其他职权

应急救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213

其他职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14

其他职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15

其他职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216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217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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