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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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4 15:22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十、市场监督管理局(860项)

序号

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3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4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5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6

行政许可

接受进口特种设备告知

7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书面告知

8

行政处罚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规定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违反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违反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拍卖企业采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非法获得商业秘,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身份信息和核验登记的监管

55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交易规则、自营他营业务区分以及消费评价的监管

5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监管

57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监管

58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关信息公示的监管

59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擅自处置被扣押、查封财物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直销产品上未标注价格或者标注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组织直销员培训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欺骗、误导等宣传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超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出售反动、诲淫音像资料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合同及技术规范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和军服专用材料以及仿制品的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制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商业诋毁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故意损毁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进口药品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品种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药品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计划种植、未依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生产、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区域性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调剂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等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及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药品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召回药品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监部门开展调查,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未向药监部门备案召回变更计划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开展调查、召回药品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规定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220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已取得《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违规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不按规定处理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经营、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拒绝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告知使用者;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26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提供条件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29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9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297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29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304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311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312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的处罚

313

行政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314

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315

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316

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317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318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319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的处罚

320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之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32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322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323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324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325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326

行政处罚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327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328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329

行政处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330

行政处罚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331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处罚

332

行政处罚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的处罚

333

行政处罚

乳制品销售者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的处罚

334

行政处罚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335

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336

行政处罚

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337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33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339

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40

行政处罚

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处罚

341

行政处罚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342

行政处罚

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处罚

343

行政处罚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处罚

344

行政处罚

食品小摊点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处罚

345

行政处罚

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346

行政处罚

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347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348

行政处罚

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49

行政处罚

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处罚

350

行政处罚

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51

行政处罚

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处罚

352

行政处罚

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处罚

353

行政处罚

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54

行政处罚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355

行政处罚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 ;出厂销售复检结论为部分或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食品;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处罚

35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357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358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359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360

行政处罚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361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362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363

行政处罚

销售单元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64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65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66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加工食品的处罚

367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368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369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370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371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372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373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374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375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376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377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处罚

378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379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380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

381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382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383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384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385

行政处罚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386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387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388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情形的处罚

389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390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处罚

391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392

行政处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处罚

393

行政处罚

未做到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处罚

394

行政处罚

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395

行政处罚

未做到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396

行政处罚

未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397

行政处罚

未做到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

398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处罚

399

行政处罚

未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未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的处罚

400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401

行政处罚

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处罚

402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03

行政处罚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04

行政处罚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依法召回、报告的处罚

405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406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407

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408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09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10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411

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其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412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413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41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

415

行政处罚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416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4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418

行政处罚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419

行政处罚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420

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421

行政处罚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422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处罚

423

行政处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424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处罚

42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42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427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428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429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430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处罚

431

行政处罚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处罚

432

行政处罚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433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434

行政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435

行政处罚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36

行政处罚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437

行政处罚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438

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439

行政处罚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440

行政处罚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441

行政处罚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442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443

行政处罚

化妆品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444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未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不能通俗易懂,没有图例示的处罚

445

行政处罚

化妆品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46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447

行政处罚

化妆品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448

行政处罚

化妆品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49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识禁止标注内容的处罚

450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处罚

451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未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汉字的处罚

452

行政处罚

化妆品采用禁止的标注形式的处罚

453

行政处罚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54

行政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55

行政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56

行政处罚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57

行政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58

行政处罚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459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60

行政处罚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61

行政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462

行政处罚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63

行政处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464

行政处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465

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466

行政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467

行政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468

行政处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469

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70

行政处罚

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71

行政处罚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472

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73

行政处罚

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474

行政处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475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76

行政处罚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477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478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479

行政处罚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80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481

行政处罚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482

行政处罚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83

行政处罚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84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按照规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48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者存在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48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证书或注册证书保健食品的处罚

48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488

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不能提供产品批次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

489

行政处罚

非法采猎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490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491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49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493

行政处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494

行政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495

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49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497

行政处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498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499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500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501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502

行政处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503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504

行政处罚

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05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50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507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508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509

行政处罚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510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511

行政处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512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的处罚

513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514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515

行政处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516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517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518

行政处罚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519

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520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21

行政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522

行政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523

行政处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524

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525

行政处罚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26

行政处罚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527

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28

行政处罚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529

行政处罚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530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531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32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33

行政处罚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534

行政处罚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535

行政处罚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36

行政处罚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537

行政处罚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53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539

行政处罚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40

行政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41

行政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42

行政处罚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43

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44

行政处罚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545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46

行政处罚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47

行政处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548

行政处罚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549

行政处罚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550

行政处罚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551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552

行政处罚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553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554

行政处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555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556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557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558

行政处罚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559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560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561

行政处罚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562

行政处罚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563

行政处罚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564

行政处罚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565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566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567

行政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568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569

行政处罚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570

行政处罚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71

行政处罚

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572

行政处罚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573

行政处罚

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574

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处罚。

575

行政处罚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576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577

行政处罚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578

行政处罚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579

行政处罚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580

行政处罚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581

行政处罚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582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583

行政处罚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584

行政处罚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585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86

行政处罚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587

行政处罚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588

行政处罚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589

行政处罚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590

行政处罚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591

行政处罚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592

行政处罚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593

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594

行政处罚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595

行政处罚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安装后未报经检定合格的;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596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597

行政处罚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598

行政处罚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599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600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601

行政处罚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602

行政处罚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603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04

行政处罚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605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06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607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608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609

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10

行政处罚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611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612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613

行政处罚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14

行政处罚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615

行政处罚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616

行政处罚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61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61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罚款

61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620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621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622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623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