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2019〕77号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许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实现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的有机融合,按照《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许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汴办文〔2019〕3号)文件精神,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经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决定对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保留的2652项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予以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使职权,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不得擅自取消、转移权力和责任。要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提升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公众知晓率和关注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附件:通许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2019年12月6日
附 件
通许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部门名称:县政府办公室(共5项) | ||
1 |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其他职权 |
2 | 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 其他职权 |
3 | 办理行政赔偿事项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金融工作局(共2项) | ||
1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和年审 | 其他职权 |
2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批准和年审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23项)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13 |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行政检查 |
14 | 办理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物品、资产的价格鉴定认证 | 行政确认 |
15 | 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6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7 |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 其他职权 |
1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其他职权 |
19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职权 |
20 | 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审批 | 其他职权 |
21 | 价格成本监审 | 其他职权 |
22 |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 其他职权 |
23 | 国家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审批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财政局(共82项) | ||
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恶意降低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国有资本收益征收 | 行政征收 |
46 | 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省级非税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47 | 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8 |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9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0 |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1 |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2 |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3 | 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4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5 | 会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6 | 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7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8 | 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9 |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 行政确认 |
60 |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 其他职权 |
61 | 县直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变动审批 | 其他职权 |
62 | 供应商投诉处理 | 其他职权 |
63 | 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其他职权 |
64 | 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 | 其他职权 |
65 |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其他职权 |
66 |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 其他职权 |
67 |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其他职权 |
68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 其他职权 |
69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 其他职权 |
70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 其他职权 |
71 | 金融企业年金审核 | 其他职权 |
72 | 金融企业财务登记 | 其他职权 |
73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全过程管理 | 其他职权 |
74 | 会计管理工作 | 其他职权 |
75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 其他职权 |
76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认定和备案 | 其他职权 |
77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 其他职权 |
78 |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 其他职权 |
79 | 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80 | 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及取消 | 其他职权 |
81 | 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 | 其他职权 |
82 |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城市管理局(共108项) | ||
1 |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与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利用道路、桥涵、杆塔设置广告标语等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机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招标人泄露招标机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标人串标或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评标委员会泄露评标机密、收受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评标委员会不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招标人不依法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代理机构人员违规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破坏(损坏)绿化苗木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违反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对顶检测进出水水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项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非法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未按规定履带车铁轮车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建筑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火爆竹污染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08 |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的权利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共1项) | ||
1 | 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公安局(共387项)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2 | 特种行业许可(权限内) | 行政许可 |
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6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9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而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违反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聘请聘请或雇用未经安全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人员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机构未履行安全检测职责,弄虚作假的和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伪造、涂改、转让或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持用非法出入境证件、逃避出入境边防检查或其他非法方式出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外国人不按规定接受查验证件、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在中国境内冒用他人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及非法获取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限期拒不科教迁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和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限期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台湾居民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卡或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或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承包、转包或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持有、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非法燃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围攻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向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扬言实施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结伙斗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追逐、拦截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及管制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违法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施工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公众活动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诬告陷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虐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遗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强迫交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在紧急状态下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阻碍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招摇撞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不登记住客信息、不制止住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将房屋出租给无证人居住;不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发现承租人犯罪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违反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违法停放尸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拉客招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参与聚众淫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为从事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 | 行政处罚 |
175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对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对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对违反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对违反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2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3 |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4 |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5 |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6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7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8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对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 |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1 |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2 |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3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4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5 |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6 |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7 | 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8 |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9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0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1 | 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3 |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4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5 |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6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7 | 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8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9 |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0 |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1 |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3.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2 |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 | 行政处罚 |
253 |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4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5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6 |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8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9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0 |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1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2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 行政处罚 |
263 | 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4 | 对驾驶超员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5 | 对驾驶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6 | 对客、货运运输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7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 行政处罚 |
268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9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 行政处罚 |
270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 行政处罚 |
271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2 | 对车辆未购置交强险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3 | 对具有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4 | 对驾驶、出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 | 行政处罚 |
27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 行政处罚 |
276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 | 行政处罚 |
277 | 对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8 | 对驾驶人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9 | 对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等违规行为驾驶人 | 行政处罚 |
280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1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2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3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4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5 | 对存在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违规行为的校车驾驶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6 | 对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7 |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8 | 发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9 | 拘留审查 | 行政强制 |
290 | 限制活动范围 | 行政强制 |
291 | 遣送出境 | 行政强制 |
292 | 强制吸毒检测 | 行政强制 |
293 | 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294 | 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295 | 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醒酒 | 行政强制 |
296 | 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297 | 强行带离现场 | 行政强制 |
298 |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 行政强制 |
299 | 强行解散、驱散 | 行政强制 |
300 | 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301 | 收容教育 | 行政强制 |
302 | 查封 | 行政强制 |
303 | 扣押 | 行政强制 |
304 | 收缴 | 行政强制 |
305 | 追缴 | 行政强制 |
306 | 取缔 | 行政强制 |
307 | 强制性病检查 | 行政强制 |
308 | 扣留非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309 | 扣留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310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强制 |
311 | 拖移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312 | 强制检验 | 行政强制 |
313 | 临时交通管制 | 行政强制 |
314 | 检验体内酒精 | 行政强制 |
31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16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17 |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18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19 | 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0 | 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强制 |
322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3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 行政强制 |
324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 行政强制 |
325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6 |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7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8 | 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29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0 | 对旅馆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1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2 | 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3 |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4 | 对保安技防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强制 |
335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6 |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7 | 对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8 |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39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40 |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41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 | 行政强制 |
342 |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 行政强制 |
343 | 校车查验 | 行政强制 |
344 |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监督 | 行政强制 |
345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346 | 居民身份证登记 | 行政确认 |
347 | 户口补登、恢复;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348 | 户籍身份证明 | 行政确认 |
349 | 淫秽物品鉴定认定 | 行政确认 |
350 | 赌博机认定 | 行政确认 |
351 | 管制刀具认定 | 行政确认 |
352 | 仿真枪认定 | 行政确认 |
353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 | 行政确认 |
354 | 交通事故证明 | 行政确认 |
355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356 | 解除机动车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357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358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359 |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确认 |
36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 其他职权 |
361 | 从事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备案登记 | 其他职权 |
362 | 责令社区戒毒 | 其他职权 |
363 | 责令社区康复 | 其他职权 |
364 | 当场盘问 | 其他职权 |
365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其他职权 |
366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 其他职权 |
367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 其他职权 |
368 | 保安从业单位备案 | 其他职权 |
369 |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其他职权 |
370 | 逃逸举报奖励 | 其他职权 |
371 | 申请延期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其他职权 |
372 | 驾驶证信息变更 | 其他职权 |
373 | 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其他职权 |
374 | 校车标牌收回 | 其他职权 |
375 | 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 | 其他职权 |
376 |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其他职权 |
377 | 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其他职权 |
378 | 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其他职权 |
379 | 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其他职权 |
380 |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办理 | 其他职权 |
381 | 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 | 其他职权 |
382 | 在籍机动车申请委托外地检验 | 其他职权 |
383 | 驾校备案 | 其他职权 |
384 | 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其他职权 |
385 | 机动车驾驶人异地备案 | 其他职权 |
386 | 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管理 | 其他职权 |
387 | 强制报废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交通运输局(共78项) |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2 | 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施工占道、建设临时 | 行政许可 |
4 |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及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确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的,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旅客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使用汽车渡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或签发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承运人伪造、变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车辆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61 | 暂扣运输车辆 | 行政强制 |
62 | 强制安排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行政强制 |
63 | 扣留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64 |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65 | 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 | 行政强制 |
6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67 | 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检查 | 行政检查 |
68 |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9 | 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7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1 | 对涉路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执行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2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73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 行政确认 |
74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75 | 班线客运发车时间纠纷协调裁定 | 其他职权 |
76 |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 其他职权 |
77 | 公路设施损坏后赔(补)偿的清偿 | 其他职权 |
78 | 责令车辆停驶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教育体育局(共29项) | ||
1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违反规定颁发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单位或者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社会力量举办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考点违反考试、招生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考生违反考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违反中小学教材试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体育竞赛申办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中小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21 | 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检查 | 行政检查 |
22 | 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年度审核 | 行政检查 |
23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24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25 | 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前置审批 | 其他职权 |
26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转报 | 其他职权 |
27 | 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转报 | 其他职权 |
28 | 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其他职权 |
29 | 教育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估、认定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共2项) | ||
1 |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与三项费用项目审批 | 其他职权 |
2 | 办理全县引进外国智力有关事宜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民政局(共40项) | ||
1 | 社会团体登记 | 行政许可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3 | 村级公益性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对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下销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带标记后,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行政强制 |
20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21 | 收缴收养登记证 | 行政强制 |
22 |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拔付 | 行政给付 |
23 | 受艾滋病影响致孤等困难人员生活定量补助标准资金拔付 | 行政给付 |
24 | 安排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 行政给付 |
25 | 联合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 | 行政检查 |
26 | 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 | 行政检查 |
27 | 村务公开检查 | 行政检查 |
28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30 | 国内收养登记(收养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 行政确认 |
31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32 |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33 | 老年优待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34 | 建设经营性公墓初审 | 其他职权 |
35 | 提出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方案 | 其他职权 |
36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其他职权 |
37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处理裁决 | 其他职权 |
38 | 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 其他职权 |
39 |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 | 其他职权 |
40 | 其他职权 | |
部门名称:县农业农村局(共140项) | ||
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植物产地检疫、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4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7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8 |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生鲜乳准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9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驾驶证及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 行政许可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为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销售尚在休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兽药产品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活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违反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肉品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以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合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不符合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养殖者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养殖者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及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违法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110 | 查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111 | 留验动物、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112 | 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113 | 隔离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114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待处理 | 行政强制 |
115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116 | 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生产、经营假、劣饲料情节严重的采取的措施 | 行政强制 |
117 | 扣押农业机械、证书、牌照、驾驶操作证件。 | 行政强制 |
118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 行政强制 |
119 | 强制报废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120 | 植物检疫检查 | 行政检查 |
121 |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2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3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4 |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5 | 饲料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饲料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6 | 在乡村道路、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7 | 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8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9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0 | 对封锁的疫区内动物疫病扑灭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131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13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其他职权 |
13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预审 | 其他职权 |
135 |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初审 | 其他职权 |
136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其他职权 |
137 |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其他职权 |
138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及作业 | 其他职权 |
13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 其他职权 |
140 | 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92项) | ||
1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13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扣押个人证件、收取押金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违法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包含歧视性的内容;为无未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外国人因违反中国法律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事业、企业单位不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事业、企业单位不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划拨社会保险费 | 行政强制 |
63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64 | 工伤保险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65 | 失业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6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收、职业年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67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保费欠缴滞纳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68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69 | 工伤保险基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70 | 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71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7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73 |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 行政检查 |
74 |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 | 行政检查 |
75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76 | 农民技术人员、民间艺人、非国有建筑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认定审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 其他职权 |
7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其他职权 |
78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遇领取资格认证、终止、信息变更、关系转移审核 | 其他职权 |
79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 | 其他职权 |
80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批 | 其他职权 |
81 | 政府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记三等功及以下奖励、平时奖励 | 其他职权 |
82 | 各单位委托及个人人事代理办理 | 其他职权 |
84 | 高校毕业创业(开业)补贴发放 | 其他职权 |
85 | 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 其他职权 |
86 | 《就业创业证》的办理、发放 | 其他职权 |
87 | 扶持困难人员就业 | 其他职权 |
88 | 高级专家申请延迟退休 | 其他职权 |
89 | 企业职工工人退休 | 其他职权 |
90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其他职权 |
91 | 技术工人流动审批 | 其他职权 |
92 | 公益性岗位审批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商务局(共14项) | ||
1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或者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者填报的信息有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致使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以非法形式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采取非法手段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走私成品油、克扣油量,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技术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初审 | 其他职权 |
12 | 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初审 | 其他职权 |
13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初审 | 其他职权 |
14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审计局(共19项) |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行政强制 |
4 | 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 行政强制 |
5 | 对违法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行政强制 |
6 |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7 |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8 |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9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10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11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12 | 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13 | 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14 |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15 |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 行政检查 |
16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行政检查 |
17 |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行政检查 |
18 |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 | 其他职权 |
19 |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777项) | ||
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2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4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6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违反 《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违反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拍卖企业采取商业贿赂争揽业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非法获得商业秘,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未按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 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未按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搜索结果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51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身份信息和核验登记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5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交易规则、自营他营业务区分以及消费评价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5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54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55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关信息公示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56 | 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擅自处置被扣押、查封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直销产品上未标注价格或者标注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违反规定组织直销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欺骗、误导等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超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出售反动、诲淫音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合同及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和军服专用材料以及仿制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制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商业诋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故意损毁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进口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生产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药品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计划种植、未依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生产、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区域性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调剂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等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及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监部门开展调查,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未向药监部门备案召回变更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开展调查、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198.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未依照本规定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 行政处罚 |
211 | 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216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2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3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4 |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5 |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已取得《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6 |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7 |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8 |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 |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1 |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2 |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3 | 生产企业违规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4 |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5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不按规定处理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经营、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6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7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拒绝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8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告知使用者;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9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2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3 | 违反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4 | 违反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5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6 |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7 | 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8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9 |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0 |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1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2 |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3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4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5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6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7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8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259 | 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0 |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1 | 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5 |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6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7 |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8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9 |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0 |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1 | 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2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3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4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5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6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7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8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9 | 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0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1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2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3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4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5 |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6 |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7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8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9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0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1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2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3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4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5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6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7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8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9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0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1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2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3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4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5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6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7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8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9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0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2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3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4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5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6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之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7 |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8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9 |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0 |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1 |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2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3 |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4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5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6 |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7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8 |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9 | 乳制品销售者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0 |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2 | 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3 |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4 | 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依法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6 | 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7 |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8 | 未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和食品批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9 | 未在食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0 | 食品摊贩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1 | 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2 | 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3 |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4 | 食品摊贩未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5 | 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6 | 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7 | 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8 | 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9 |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0 | 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1 |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 ;出厂销售复检结论为部分或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食品;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2 |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3 | 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4 |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5 |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6 |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7 |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8 | 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9 | 销售单元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0 |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1 | 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2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3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4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5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6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8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9 |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0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1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2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3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4 |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5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6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7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8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9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0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1 |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2 | 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3 |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4 |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5 |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6 |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7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8 |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9 |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0 |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1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2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3 |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4 | 未做到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5 | 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6 | 未做到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7 | 未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8 | 未做到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9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0 | 未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未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1 | 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2 | 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3 | 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4 |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5 |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依法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6 |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 行政处罚 |
407 | 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8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9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 | 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1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2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其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4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5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6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7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8 | 生产企业让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9 | 生产经营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0 | 未经批准签定首次进口化妆品进口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1 | 进口的化妆品未经检验进口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2 | 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3 |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4 |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或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5 |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6 |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7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8 | 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9 | 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0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1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2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3 | 化妆品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4 |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未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不能通俗易懂,没有图例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5 | 化妆品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6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7 | 化妆品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8 | 化妆品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9 | 化妆品标识禁止标注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0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1 |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未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汉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2 | 化妆品采用禁止的标注形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3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6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8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9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0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2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3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4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5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6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7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8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9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0 | 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1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2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3 | 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4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5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6 |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7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8 | 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9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0 | 违反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1 |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2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3 |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4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按照规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5 | 生产经营者存在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6 | 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证书或注册证书保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7 | 对经营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8 |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不能提供产品批次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9 | 非法采猎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0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1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3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4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5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6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7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4 | 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5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7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8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9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0 |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1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2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3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4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5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6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7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8 |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9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1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3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4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5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6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8 |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9 |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0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1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2 |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3 |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4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5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6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7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9 |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0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2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3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4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5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6 |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7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8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9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0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2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3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4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5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6 |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7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8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9 |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0 |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1 |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2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3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4 |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5 |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6 |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7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8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9 |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0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1 | 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2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3 | 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4 |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5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6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7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8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9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0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1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2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3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4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5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6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7 |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8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9 |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0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1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2 |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3 |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4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5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安装后未报经检定合格的;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6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7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8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9 |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0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1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2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3 |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4 |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5 |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6 |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8 |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9 |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0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1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3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5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6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7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8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609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0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1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2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3 | 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4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未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以及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变形、变色;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5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6 |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7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8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9 |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0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1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2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3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4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5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6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7 | 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8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9 | 纤维制品生产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学生服生产者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0 | 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1 |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2 |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3 |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4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5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6 | 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7 | 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8 | 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9 | 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0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1 | 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2 |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3 | 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4 | 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5 | 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6 | 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7 | 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8 | 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9 | 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0 | 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1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2 |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3 |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以及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4 |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5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6 | 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7 |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8 |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9 | 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0 | 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1 | 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2 |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3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4 |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5 | 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6 | 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7 |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8 | 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9 |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0 |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1 |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2 |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3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4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75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676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677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678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79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0 | 对个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1 |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2 |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3 | 对其他价格违法行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4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5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6 |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687 |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 行政强制 |
688 | 查封、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689 | 扣押、查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物品、场所 | 行政强制 |
690 | 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封存或暂扣 | 行政强制 |
691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692 | 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没收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693 | 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 行政强制 |
694 | 查封、扣押与传销活动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 行政强制 |
695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696 | 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 行政强制 |
697 | 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 行政强制 |
698 | 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 行政强制 |
699 | 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7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 |
70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70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 |
703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704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70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70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70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708 |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行政强制 |
709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710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 行政强制 |
71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712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713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714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715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716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717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718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719 | 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720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721 | 对涉嫌违法场所实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722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 | 行政检查 |
723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724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25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26 | 对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产品) | 行政检查 |
727 | 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 行政检查 |
728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729 | 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0 | 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731 |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2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3 |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4 | 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5 | 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6 |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7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8 |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3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4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41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42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743 | 对收费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744 | 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 其他职权 |
745 |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其他职权 |
746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其他职权 |
747 | 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职权 |
748 | 专利资助资金审批 | 其他职权 |
749 | 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其他职权 |
750 | 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 其他职权 |
751 | 实施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职权 |
752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753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754 | 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755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756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 其他职权 |
757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管辖权协调 | 其他职权 |
758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 其他职权 |
759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 其他职权 |
760 | 食品小摊贩备案 | 其他职权 |
761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其他职权 |
762 | 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其他职权 |
763 | 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764 | 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765 | 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766 | 对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其他职权 |
767 | 县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 | 其他职权 |
76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专项计量授权) | 其他职权 |
769 | 评估、拍卖 | 其他职权 |
770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其他职权 |
771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其他职权 |
77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职权 |
77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其他职权 |
774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书面告知 | 其他职权 |
775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其他职权 |
776 | 股权出质登记 | 其他职权 |
777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水利局(共87项) | ||
1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县管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含采砂、取土、建房、弃置、沙石等)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5 | 城市规划区用水指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水产养殖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治理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夫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问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汛期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处罚 |
58 | 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 行政处罚 |
59 |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处罚 |
60 | 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 |
61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行政处罚 |
62 | 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 行政处罚 |
63 | 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 行政处罚 |
64 |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处罚 |
6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 行政处罚 |
66 |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 行政处罚 |
67 | 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 行政处罚 |
68 | 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 行政处罚 |
69 | 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 行政处罚 |
70 | 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 行政处罚 |
71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7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73 |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行政征收 |
74 |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 行政检查 |
75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6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7 |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78 | 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9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80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81 | 行政区域内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82 | 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 行政检查 |
83 |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 行政检查 |
84 | 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 行政检查 |
85 | 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 行政检查 |
86 | 抗旱检查 | 行政检查 |
87 | 河道采砂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名称:县司法局(共37项) | ||
1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司法鉴定人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司法鉴定人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司法鉴定人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12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13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 其他职权 |
14 | 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变更审核,负责人变更核准。 | 其他职权 |
15 | 公证机构考核 | 其他职权 |
16 | 公证员执业上报 | 其他职权 |
17 | 公证机构设立上报 | 其他职权 |
18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 其他职权 |
19 | 法律援助事项审核 | 其他职权 |
20 |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审核 | 其他职权 |
21 |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 其他职权 |
22 |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 其他职权 |
23 |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 | 其他职权 |
24 |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核发、审验 | 其他职权 |
25 |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审验 | 其他职权 |
26 |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 其他职权 |
27 |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 其他职权 |
28 |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 其他职权 |
29 |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 其他职权 |
30 | 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 其他职权 |
31 | 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 | 其他职权 |
32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其他职权 |
33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 其他职权 |
34 | 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 | 其他职权 |
35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 其他职权 |
36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 其他职权 |
37 | 开展或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统计局(共8项) | ||
1 | 行政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
5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强制 |
6 | 县政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 其他职权 |
7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 其他职权 |
8 | 统计调查项目审核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18项) | ||
1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 行政处罚 |
2 | 对弄虚作假退役士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拒不接受军转干部的单位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自谋职业费 | 行政给付 |
5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拨付。 | 行政给付 |
6 | 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检查。 | 行政检查 |
7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报备; | 行政确认 |
8 | 参试、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9 |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10 | 60岁以上老烈士子女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11 |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核(权限内); | 其他职权 |
12 | 伤残性质评定和伤残级别调整审核; | 其他职权 |
13 | 申报烈士评定初核; | 其他职权 |
14 | 烈士纪念设施备案报批; | 其他职权 |
15 | 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 其他职权 |
16 | 计划安置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安置计划、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培 | 其他职权 |
17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 | 其他职权 |
18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统计和日常管理。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共171项) | ||
1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2 | 一级医疗机构、市辖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技术人员合格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医师执业许可证注册 | 行政许可 |
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7 |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 | 行政处罚 |
13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外国医师、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单位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违法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 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责令擅自购置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 行政强制 |
123 | 封存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相关设备 | 行政强制 |
124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控制 | 行政强制 |
125 |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 行政强制 |
126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127 | 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 |
128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129 | 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和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 行政强制 |
130 | 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131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2 | 对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3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以及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4 | 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5 |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6 | 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7 | 对预防接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8 | 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9 |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40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142 | 资格审查 | 行政确认 |
143 | 计划生育养老服务、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 行政确认 |
144 |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 | 其他职权 |
145 |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 其他职权 |
146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 其他职权 |
147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 其他职权 |
148 | 医疗机构评审 | 其他职权 |
149 |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定 | 其他职权 |
150 | 医师表彰或奖励 | 其他职权 |
151 | 护士表彰或奖励 | 其他职权 |
152 | 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医师管理和定期考核、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审核 | 其他职权 |
153 | 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项目建设和管理 | 其他职权 |
154 | 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 | 其他职权 |
155 | 消毒供应中心验收、校验 | 其他职权 |
156 | 执业护士注册初审 | 其他职权 |
157 | 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 | 其他职权 |
158 | 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 其他职权 |
159 | 卫生乡镇、县级卫生先进单位、村和居民区、除四害先进城区、健康城市评审 | 其他职权 |
160 |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省级卫生乡镇(县城);省级卫生先进单位、村和居民小区、除四害先进城区;健康城市初审上报 | 其他职权 |
161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职权 |
162 |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其他职权 |
163 | 乡村医生管理 | 其他职权 |
164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其他职权 |
165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其他职权 |
16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金 | 其他职权 |
167 |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 | 其他职权 |
168 | 老年优待证办理 | 其他职权 |
169 | 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其他职权 |
170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其他职权 |
171 | 职业卫生三同时(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外,以及市安监局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验收)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文广旅游局(共195项)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娱乐场所(歌舞、游艺)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在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中含有禁止内容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的;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没有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伪造、 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等,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印刷或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侵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违规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或者修改派驻、使用人员, 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的;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复制单位、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的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侵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报送备案的;期刊休刊未报送备案的;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编发虚假报道的;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发送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关于旅行社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旅行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能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景区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未经考古勘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影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绕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擅自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营业性演出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158 | 娱乐场所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15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160 | 美术品经营活动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161 | 导游人员年审 | 行政检查 |
162 | 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63 | 物馆(含民办博物馆)年度检查受理上报 | 行政检查 |
164 | 文物认定 | 行政确认 |
165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职权 |
166 | 旅行社设立材料审核 | 其他职权 |
167 |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 其他职权 |
168 |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受理上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审核 | 其他职权 |
169 |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0 | 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重建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1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2 | 国有馆藏文物借用、交换初审上报 | 其他职权 |
173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4 | 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5 | 馆藏珍贵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6 | 博物馆藏品取样分析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78 |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考古调查、勘探 | 其他职权 |
179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0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1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2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3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4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一、二级文物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5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审批 | 其他职权 |
186 |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7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 其他职权 |
188 |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89 | 博物馆、民办博物馆设立审核上报 | 其他职权 |
190 |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管理监督 | 其他职权 |
191 | 考古发掘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92 | 文物出国(出境)展览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9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94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195 | 使用有线电视站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受理、上报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医疗保障局(共8项) | ||
1 | 生育保险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2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3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4 | 生育保险医疗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5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6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7 | 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8 | 生育保险费率核定 | 其他权利 |
部门名称:县应急管理局(共155项)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设施) | 行政许可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变更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同在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 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其聘请的专家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 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 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进行试生产;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企业转让以及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生产经营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含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经营;对整改不合格或者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未设置明显标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变更安全使用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零售经营者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行政处罚 |
98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行政处罚 |
9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100 | 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 行政处罚 |
106 | 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 行政处罚 |
107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110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四)未按照规定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的处罚;(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八)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部门报告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九)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处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二)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三)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的处罚;(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处罚;(三)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问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汛期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122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 行政强制 |
123 | 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行政强制 |
124 | 查封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行政强制 |
125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126 | 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 行政强制 |
127 | 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 行政强制 |
128 | 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 行政强制 |
129 | 自然灾害救助 | 行政给付 |
130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1 |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2 |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3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4 |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5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6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7 |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8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39 |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0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1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2 |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3 |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4 |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5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6 |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47 | 行政区域内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148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 行政确认 |
149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150 |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151 |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其他职权 |
152 | 急救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其他职权 |
15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其他职权 |
154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职权 |
155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职权 |
部门名称:县住建局(共83项) | ||
1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4 | 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 行政许可 |
6 |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审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7 | 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9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含易地建设费)批批 | 行政许可 |
10 | 人防工程使用报废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11 |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公租房实物配租 | 行政给付 |
17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行政强制 |
18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行政强制 |
19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行政强制 |
20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稽 | 行政征收 |
22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23 | 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2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2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6 | 排水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7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8 |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9 | 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0 | 对单位和个人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1 | 对单位和个人履带车、铁轮车、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2 | 对单位和个人损害、侵占市政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3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4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5 | 对单位和个人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7 | 对在城市各类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8 | 单位、居住小区、公园、广场、道路绿化达标考核(省级初审)确认 | 行政确认 |
39 | 城市古树名木确认(一级)及移植报批确认 | 行政确认 |
40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查确认 | 行政确认 |
41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42 | 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初审上报 | 其他权利 |
43 | 通许县节能建筑认定 | 其他权利 |
44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 其他权利 |
45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其他权利 |
46 | 房屋安全鉴定 | 其他权利 |
47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 | 其他权利 |
48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其他权利 |
49 | 单位、居住小区、公园、广场、道路绿化达标考核(市级初审) | 其他权利 |
50 | 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及移植报批 | 其他权利 |
51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其他权利 |
5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其他权利 |
53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其他权利 |
5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利 |
55 |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 其他权利 |
56 |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5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其他权利 |
58 |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监督管理 | 其他权利 |
59 | 初审报批房地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 其他权利 |
60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权利 |
61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变更 | 其他权利 |
62 | 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监管账户注销 | 其他权利 |
63 | 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 | 其他权利 |
64 | 新建商品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 其他权利 |
65 | 存量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 其他权利 |
66 |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 | 其他权利 |
67 | 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 | 其他权利 |
68 | 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 | 其他权利 |
69 |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交易双方自办)、备案注销 | 其他权利 |
70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备案注销 | 其他权利 |
71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其他权利 |
72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其他权利 |
73 | 初审报批房地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分支机构备案、等级备案、延续备案 | 其他权利 |
74 | 维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面积误差结算 | 其他权利 |
75 | 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 | 其他权利 |
7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其他权利 |
77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其他权利 |
78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 | 其他权利 |
79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其他权利 |
80 |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其他权利 |
81 |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查 | 其他权利 |
82 | 人防工程准予开工 | 其他权利 |
83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利 |
部门名称:县自然资源局(共103项) | ||
1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征占用林地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林权证审批审核 | 行政许可 |
4 |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狩猎证 | 行政许可 |
5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许可保留 | 行政许可 |
6 | 林木种子(非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7 |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转让、出租、抵押、划拔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 ( 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 ( 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46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62.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未经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 行政强制 |
84 |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 ( 标) ,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85 | 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 行政强制 |
86 |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87 |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强制 |
88 | 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89 |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90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行政强制 |
9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92 | 育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9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94 | 林木种子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95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行政确认 |
96 | 工程验线 | 行政确认 |
97 | 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9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其他职权 |
99 |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核 | 其他职权 |
10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其他职权 |
101 | 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变更登记审核 | 其他职权 |
102 | 报上级政府审批和经上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 | 其他职权 |
10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其他职权 |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