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23〕16号 通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许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4-20 10:02 通政文〔2023〕16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咸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通许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0日
通许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以下为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开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行以环境整治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措施。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长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县爱卫会具体负责管辖县城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或实施。 (三)县卫健委、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技术方案制定及指导,同时做好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重点行业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县城管局负责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厕、自来水厂、各类垃圾箱(桶)、果皮箱和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园林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七)县市场发展中心负责农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废弃物、农村厕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田地灭鼠等工作。 (九)县教体局负责抓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普及工作。 (十)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负责对废品收购行业的监管督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消杀活动。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委会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针对厕所、垃圾箱池等重点部位,夏秋季节开展统一灭蚊蝇消杀活动,控制蚊蝇密度; (二)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畅通; (三)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单位、住户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消杀药品。使用的消杀药品、药械,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厂名以及厂址等。灭鼠药必须有警戒色和有毒标志。 第十二条 县疾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效果和耐药性进行监测并上报县爱卫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县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县爱卫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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