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22〕13号通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许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4-24 15:22
通政文〔2022〕13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咸平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百园增效”行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关于印发开封市百园增效行动配套实施细则和措施的通知》(汴自然资发〔2021〕11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通许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9日 通许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概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业项目落地审批,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含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2021年,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的项目比例不低于30%;2022年,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标准地”出让(不列入标准地出让范围的除外,见附件2)。 第五条“标准地”指标由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构成。 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 控制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基础指标全市分行业分类型制定指导性控制指标,每2年可由县政府批准调整一次,县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细化或优化。发展指标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类别,在土地出让前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块具体情况选择类别,设置指标。 第六条“标准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 第七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改革“多规合一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汴工改办〔2019〕5号)要求,统一组织发改、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商务、文物、气象、地震等部门,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全部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近期可选取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 在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依法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八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同时,根据评估成果完善项目入驻要求,制定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 第九条区域评估成果、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供进驻产业集聚区企业无偿使用。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开展后,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入住企业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三、控制性指标 第十一条发展指标主要由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类指标构成。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以及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就业人数、亩均产值、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第十二条 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可按最高使用年限予以供地。其他新增用地实行“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和续期标准由县工业“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四、出让程序 第十三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 第十四条标准地出让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履约要求及各方主体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提交县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等内容。 第十六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探索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度。履约保函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产业集聚区可探索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开竣工履约保函的出具要求和担保金额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项目用地受让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开竣工约定,未按期开竣工的,按合同约定在履约担保金额中扣征违约金。 第十七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纳入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带项目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机制和具体办法。对带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并作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公开出让附件。 五、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对不属于强制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类型,可实行代办制。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指定部门或专人为土地受让人(权利人)免费提供项目开工审批代办服务。属地政务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并实行所有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和一个平台服务。 未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代办机构或代办人应会同“一窗受理”窗口以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土地受让人建设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及特定标准,土地受让人根据告知内容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并同意对外公示。信用承诺书在开封市政务服务网、开封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土地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根据土地受让人书面承诺容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土地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 六、对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相应权限的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惩处措施。 竣工验收合格的,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复验的期限,明确在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产权按约定不得进行抵押、转让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 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奖惩措施。整改期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经县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组织第三方以成本还原原则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建设项目优先回购。 通过达产验收的,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七、保障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按照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经批准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合同》、《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建立通许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以县发改、科工、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商务、文广旅、气象、大数据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重点研究、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出让事宜。
附件:1.通许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 2.不列入标准地出让范围的项目清单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印发 附件1 通许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 目 录前言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操作流程 1 4出让前准备 2 4.1地块前期开发 2 4.2区域评估 2 4.3县控制性指标体系制定 2 4.4地块具体指标确定 3 5按标出让 3 6审批服务 3 6.1前期辅导服务 3 6.2承诺制 3 6.3代办服务 4 7按标施建 4 7.1企业 4 7.2中介机构 4 7.3政府部门 4 8对标验收 4 9监督管理 5 9.1全过程监督 5 9.2信用评价 5 9.3联合奖惩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暂行) 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10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14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效益,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开封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通许县工业“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本规范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通许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解释。
通许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术语和定义、操作流程、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2.2净地 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未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拟出让的土地。 3.操作流程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六个主要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图参见附录A。 4.出让前准备 4.1地块前期开发 县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4.2区域评估 4.21省级以上各类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除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4.22同一个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 4.23县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4.3控制性指标体系制定 县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照全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功能区划、相关区域评估、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建设、能耗、环保、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4.4地块具体指标确定 县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准入等要求,强化能耗、环保等总量控制,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排放等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 5.按标出让 5.1自然资源部门应通过河南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 5.2企业竞得土地后,应与自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参见附录C)。 5.3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6.审批服务 6.1前期辅导服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提供咨询服务。 6.2承诺制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企业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6.3代办服务 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要求,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基于自愿原则,企业可选择委托政府代办开展项目审批全流程或部分事项代办服务。 7.按标施建 7.1企业 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7.2中介机构 勘察、设计、监理、能评、环评、测绘等中介机构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为政府部门加强工程监管做好配合工作。 7.3政府部门 项目开工后,政府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一旦发现违反承诺等行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8.对标验收 8.1县政府制定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 8.2项目未通过竣工核验或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3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由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 9.监督管理 9.1全过程监督 9.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9.12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 9.2信用评价 9.21探索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9.22县政府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9.3联合奖惩 9.31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约义务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 9.32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宜采用联合惩戒措施。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暂行)
B.1指导性指标 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见表B.1。
表B.1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表 B.1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续)
表 B.1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续)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乙方: (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河南省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乙方实施的 项目,所属行业为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注册资本 万元。 项目选址于 ,用地面积 平方米。 二、约定指标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二)亩均税收 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 (三)能耗指标 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不高于 吨标煤。 (四)环境标准 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单位排放增加值 。 (五)其他控制性指标 亩均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为 米,配建停车位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 三、项目建设 (一)乙方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执行。 (二)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达产: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年 月 日之前开工。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3.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个月内投产。 4.乙方在投产后 个月内达产。 四、其他约定 。 五、项目验收 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通许县工业项目“标准地”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办法进行对标验收。 六、违约责任 (一)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指标的,乙方需追加投资直至履约,否则达产验收不予通过。 (二)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达不到约定指标的,给予1年整改期,期间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产业优惠政策。再次评价仍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综合绩效评价降档。 (三)乙方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未按约定投产的,由甲方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乙方未按约定达产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能达产的,由甲方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对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约定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四)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签订的“标准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按标施建、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和达产复核,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按照承诺制有关程序管理。 3.严格遵守《合同》和《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项,以《合同》和《协议》为准。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合同》和《协议》相关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不列入标准地出让范围的项目清单
一、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易燃易爆、危化品、煤炭消费项目; 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0.65吨标煤/万元的工业性投资项目; 三、被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不列入标准地出让范围的项目; 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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