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2023〕28号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许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的通知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1-05 11:28 通政办〔2023〕28号
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许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通许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5日
通许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和《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文件精神,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提升声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现制定《通许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一、各有关县直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有关县直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县发改委 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 在组织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市级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三)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 1.对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对以下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2)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4)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2.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3.负责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 4.负责设置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5.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对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外的建筑施工噪声,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对以下行为构成违法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至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4)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6)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7)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8)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9)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2.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未按照要求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导致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桥梁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实施综合治理。 4.负责因特殊工艺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出具作业证明,并督促建设单位向附近居民公告夜间作业相关信息。 5.鼓励开展宁静小区创建活动。 (五)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落实交通运输职责范围内的公路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受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行政处罚。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国省干线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建设项目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未设置声屏障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3.负责协调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鼓励开展城乡公共汽(电)车交通静音车厢创建活动。 (六)县公安局 1.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及摩托车“炸街”行为,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负责家庭及其成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及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等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3.负责经噪声监管部门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负责依法侦查涉嫌噪声污染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噪声污染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噪声污染防治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七)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统一监督管理。受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对城管部门监管范围外的社会生活噪声,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对以下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5)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文体娱乐、健身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6)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7)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产生噪声污染的;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安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督促专业运营单位按要求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维护管理,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2.负责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和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县教体局 1.负责对教育领域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布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优化校内(园内)广播时间,控制校内(园内)广播音量,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负责牵头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协同有关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同时,通过部门联动的方式,加强对学校、考场周边噪声污染管控,及时查处和制止噪声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也要管环保”原则,加强行业范围内噪声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同时,在接到群众噪声投诉时,要主动靠前,积极办理,严禁推诿扯皮,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其他未明确监管职责的噪声污染事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噪声排放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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