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通许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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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26 10:33

全面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补贴使用效率,结合通许县实际,制定《通许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征集要求

1.意见建议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所提建议要载明具体内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征集方式

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txxygj@163.com

通许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补贴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的通知(试行)》(豫交文〔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通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通许县从事公共交通客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按照交通运输局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运营主体,相关要求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取得运营权的公交线路。

第三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合法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相关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四)合理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五)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公交服务标准,公交运营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水平、群众出行需求、车辆利用效率(满载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公交服务标准并制定公交运营计划。明确公交服务标准应包括发车正点率、乘客满意度等指标,公交运营计划应包括开行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配车数量、发车车次、劳动班班次、计划运营里程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通许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四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结合通许县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交企业运营状况,原则上每三年由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对《通许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组织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第六条委员会各部门职责

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线路,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落实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发改委: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补偿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审计局: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委员会职责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章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第七条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应包括企业在提供公交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能源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除公交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支应单独核算。

(一)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等。其中工资总额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二)能源费。能源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公交企业应按照不同车型和车长分别统计能源消耗量。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维修机器设备等。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经营性租赁车辆不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维修费。维修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应按照车型分别统计。

(五)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六)保险费。保险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出的费用。

(七)事故损失费。事故损失费是指企业因提供公交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

(八)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要求计提并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用等。

(十)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十一)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二)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

(十三)不得计入规制成本的费用。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2.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3.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4.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5.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规制方法

(一)职工薪酬、能源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参考本公司上年度和同类城市水平据实纳入规制成本。

(二)管理费可参考本公司上年度和同类城市水平采用定额方式纳入规制成本。

(三)财务费用按照企业为公交运营实际贷款数额及合理贷款利率纳入规制成本。

(四)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实纳入规制成本。

第五章财政补贴资金核定

第八条财政补贴金额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按照据实补贴和补贴额度上限原则。上限补贴金额为每年每车12万元,每月预拨补贴资金。

(一)其中客运收入应包括公交客票收入、包车收入、定制专线收入等;多元化经营收益指企业利用政府出资购置车辆、政府投资建设场站等开展公交客运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包括车身广告、站台广告、对外维修、对外租赁等,多元化经营收益可保留一定比例收益用于企业发展或提高职工待遇。

(二)委员会应建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交运营计划完成情况、设施设备、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企业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线路经营权管理及对公交企业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工作流程

(一)制定运营计划,公交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公交运营计划并以运营计划为基础编制成本和收入预算。

(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确定公交运营服务计划,由财政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三)补贴资金拨付,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批复前,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月预拨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清算,公交企业每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运营成本数据编制上年度运营成本自查报告,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等材料供有关部门核实。由县审计局组织对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每年4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审核报告,每年5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按照“上限法”完成补贴资金清算。实际运营成本超上限的,由公交企业自行承担;不足1万的结余部分,按50%比例予以奖励,鼓励公交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第七章

第九条数据基础,公交企业应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核算运营成本;详细统计客运量、发车车次、驾驶员劳动时长、运营里程等经营数据,作为核定和评价运营成本、核算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规制指标动态调整,成本规制指标定期评估调整周期为3年。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对公交企业无故不按照运营计划提供公交服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一定比例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通许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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