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文〔2024〕56号 通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7-05 16:21
通政文〔2024〕56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通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日
通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开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1.4.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乡镇(街道)、高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县减灾委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高新区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高新区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武警通许中队、消防救援大队 2.3.2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气象局 2.3.3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2.3.4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县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和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3.5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成员单位: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 2.3.6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公安局 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武警通许中队 2.3.7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 2.3.8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 2.3.9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2.4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动办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乡镇(街道)、高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5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专家小组评估。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05万人以上、0.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5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0.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公室;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5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0.7万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属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公室;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或300户以上、0.3万间或0.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8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县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乡镇(街道)、高新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各乡镇(街道)、高新区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2.2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2.3根据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的救助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高新区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情减免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由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根据乡镇(街道)的救灾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6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2各乡镇(街道)、高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受灾地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各乡镇(街道)、高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与县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县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街道)、高新区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乡镇(街道)、高新区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2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5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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