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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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0-10 10:53

《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3日,通许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通政文〔2024〕74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及背景

目前,我县公园广场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特别是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由于人流量及车流量增加,导致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现有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应对复杂情况;三是公园设施损坏严重,维护不及时有损城市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市民休闲、健身、娱乐空间的安全与整洁,促进文明县城建设,出台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对于提升公园广场管理水平、改善市民休闲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主要依据《通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许县河湖水面游船游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文〔2013〕72号)、《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分为六章38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公园广场的定义和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主题公园、游园等。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县城市管理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全县其他区域的公园广场所有者,是该公园广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园广场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规范了群众进入公园广场应遵守的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在公园广场设置广告牌、宣传栏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广场增加公益性健身器材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三)明确了公园广场内禁止的行为。公园广场及其周边区域禁止下列行为:在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等十种不文明行为。

(四)明确了公园广场内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安全责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交通、市场监管、卫健委、供电、教体、文广旅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城市管理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全县其他区域的公园广场所有者,是该公园广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园广场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政文〔2024〕74号 通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许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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