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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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2-12 17:33


通许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预案。

1.3使用范围

凡在通许县范围内发生的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和雪灾)气象灾害,地震、地面沉降陷、地裂等地质灾害和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以上统称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同时充分利用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预案。

2.1某一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

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三成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我县减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3.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防灾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传达县减灾委的工作指令并督导落实;收集灾害救助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减灾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负责处理县减灾委日常事务。

3.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负责核实、统计全县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停、分配、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救灾专项资金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上报;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提出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负责县级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每年列入一定预算,保障预案演练、培训的开展。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抗旱防洪预案的编制并组织落实;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

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及时向灾区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就业渠道,有计划地组织灾区开展劳务输出;负责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交通公路等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牲畜、家禽的疫病防治和疫情监控,指导和帮助灾区发展养殖业。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水质、空气质量监测和有毒有害气体辐射监控。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安全等工作。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保证灾区需要

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委: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通许部队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通许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2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年提高灾民生活救济补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资金增长机制。

4.1.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乡(镇)、街道办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镇)、街道办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4.2.1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卫健、住建等单位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应急、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4.2.2县本级及各乡(镇)、街道办均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储备必需的救助物资。

4.2.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购置救灾衣被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及救灾装备准备

4.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确保县、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县、乡(镇)、街道办应急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人力资源准备

4.4.1完善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4.2建立健全专业人员队伍。组织应急、卫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各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

4.4.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健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运机制。

4.4.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5社会动员准备

4.5.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5.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放、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5.3在应急管理局所在地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5.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宣传、培训和演练

4.6.1开展社会减灾宣传月活动。每年512日县、乡(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6.2开展社区减灾活动。进一步健全社区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社区灾害应急预案和社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积极开展社区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城乡社区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4.6.3县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县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乡(镇)、街道办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业务培训。

4.6.4县应急管理局每年举办一次县级应急演练。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通许应急避难场所:商业路金达广场占地84亩;迎宾大道人民广场,占地195亩;行政路亿通广场占地35亩;咸平大道人民公园占地900亩;裕丰路文化广场占地114亩。全县所有学校、体育场、影剧院等。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县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我县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部门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办通报。预警分为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 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5.2.1县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办、部门通报信息。

5.2.2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要求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初报。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进行初步了解灾情基本情况,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半小时内汇总有关情况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在报送电子文档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如有人员死亡或失踪,要第一时间上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街道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办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乡(镇)、街道办灾情数据向县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

5.3.2灾情核定

(一)部门会商核定。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城建、统计、卫健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二)应急管理、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3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乡(镇)、村三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活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一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成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会商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Ⅰ级响应。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某一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五成以上八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减灾委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救灾捐赠。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Ⅱ级响应。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人民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某一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

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三成以上五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群众生活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Ⅲ级响应。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为一般自然灾害。一般自然灾害不启动本预案,可视情况由乡(镇)政府部门、街道办启动本级预案。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驻通许部队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县卫健委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

7.1.2转移安置和组织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在县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点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火灾、疫病等)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7.1.3县减灾办组织专业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救济工作方案。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下拨我县自然灾害补助金的情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7.1.4灾民救助根据上级管理制度对确认确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

7.1.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将我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县减灾办根据全县灾情和各乡(镇)、街道办实际情况,制定恢复重建原则、目标、进度、资金支持、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县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同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卫健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6县发改委、财政、教育、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文广旅游局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落实惠农政策,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在我县主要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雪灾(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地面深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病虫等重大生物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社局和应急管理局联合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通许县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办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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