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复决〔2024〕46号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01-14 10:12
通政复决〔2024〕4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闪文庆,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9月8日在店铺名为“2元大世界”购买了“持久眼线液、眉粉”。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挂号信(XA55193390141)邮寄投诉举报书到被申请人单位,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签收该信件,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并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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